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最高法出台决定重新定义“非法储存” 囊括各种途径获得爆炸物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1月26日08:31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第一条是对“非法储存”定义的修改:原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决定第一条将其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这样修改,就把非法存放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爆炸物都囊括进来,既堵塞了在打击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方面的漏洞,又继续坚持了原解释确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释说。

  决定第二条共三款,明确了“生产、生活”

  的内涵,将“生产、生活”明确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大大缩限了范围,有利于审判实践操作。

  决定还规定了从轻、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免除处罚的除外情形,对在公共场所、居民区等人员集中区域实施涉爆炸物犯罪行为,即使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能降低刑事处罚强度,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