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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将处罚款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1月26日10:00
  新华网哈尔滨11月26日专电(记者高增双)近日,哈尔滨市发布《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址恢复原状,或者由市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资金和受赠款项,应当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明确,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在办理改造危旧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对历史院落应当注重保护原有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拆除历史院落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并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还规定,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体量、色彩或者风格,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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