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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裸官”是腐败符号 对国忠诚度值得怀疑

来源:青年时报
2009年11月27日02:48

  “裸官”

  首先是一条反腐线索

  咏涛

  “裸官”对于国民来说,还并不是其对国家的忠诚度值得怀疑,而是它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腐败的符号。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让裸官担任党政正职或“班子成员”倒有些避重就轻了

  深圳市委市政府11月25日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配偶及子女移民国外,这类官员民间称之为“裸体做官”,或干脆就叫它“裸官”。裸官不许担任正职,那副职行不行?不能担任局长,担任副市长行不行?如此质疑的评论员不在少数,那毛病,依然是“只看标题写时评”——深圳《规定》写得明白:“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有人会说这样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配偶子女有他们独立的权利,他们要移居国外,我能管得着吗?这就涉及到我们现行的公务员体制问题,我们的政府各部门长官都属于公务员系列,而在其他许多国家,比如欧美,政府部门长官则不属于公务员系列。公务员做到一定年限或者成绩优秀,获得晋升是一种权利,如果只因他的配偶及子女移民国外,你就限制他这种权利,当然不公平,甚至有违法之嫌。但在欧美,公务员一般也做不到局长、部长这样的高位,因为局长、部长不属公务员系列。欧美固然不存在类似“裸官不得担任政府部门正职”这样的明文规定,但“裸官”一般也不会被任命为部门正职,即使被任命了,如果“裸官”的事被踢爆,当事人也会迫于社会观感的压力而辞职下台。中国目前显然还缺少这样可以让政府官员主动辞职的制度环境,那么明文规定“裸官不得担任政府部门正职”,即使从法律上讲确实有所违碍,却不失为应有的权宜之计。

  但我又对这样的规定会不会成为摆设充满怀疑。第一个要怀疑的,就是那个“因工作需要”——这里的“工作需要”是指什么呢?是指国家指派的“工作”,还是指其本人在该国就业?如果是后一种,那这样的“工作需要”就太容易找了。

  其次是据我所知,一个人取得他国国籍,未必要向本国备案,所在国也未必要通知移出国。也就是说,官员的配偶子女移民国外,是可以像收受贿赂一样隐秘的。那么组织部门又从何种渠道获知某个官员是个“裸官”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或可给我们以启示:放开公民的报料,放开媒体的曝光——再隐秘,总有人知道,本国人不知道外国人知道,邻居不知道同学知道……深圳有关部门若真有把规定落到实处的诚意,不妨在新浪、搜狐等大型网站设置举报专区,用群众雪亮的眼睛来发现谁是“裸官”,但深圳会接受我这个建议吗?

  其实“裸官”对于国民来说,还并不是其对国家的忠诚度值得怀疑,而是它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腐败的符号。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让裸官担任党政正职或“班子成员”倒有些避重就轻了——裸官首先是一条反腐线索,其次才是干部任用问题。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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