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记者指责黄健翔为谋利精心策划性丑闻事件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1月27日07:08
1月20日,市二中院二审法庭外,陆幽笑答记者提问(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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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
陆幽“宫外孕”是否属实?
博文背后是否存在巨大的商业利益?
◎文/《青年周末》记者 张正为
上周五,陆幽起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次开庭,陆幽聘请两大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一位是擅长名誉权官司的浦志强律师,一位是曾经代理过谢晋遗孀案的富敏荣律师。黄健翔本人依旧未能出庭,只是委托了赵江宁律师一人“应战”。
庭审现场,双方就此案存在的焦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辩论,陆幽本人也多次表达个人观点。因为公开审理,《青年周末》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希望通过对现场的还原,让公众更加了解此案的争论焦点。
现场焦点: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存在问题?
陆幽:存在四处错误,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
黄健翔:了无新意,应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博客中发表了《丑话说在前面》一文,爆料国足外籍主教练杜伊和中国女记者发生了性丑闻。文中并未指明该“宫外孕”女记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此案在一审判决中,陆幽因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黄健翔博文中唯一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而败诉。
二审开庭当天,陆幽的律师富敏荣一上来就将13页、7000多字的上诉书,简单明确地概括成“一审判决的四处错误”,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应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当。
富敏荣随后举例证明,如一审中,黄健翔对陆幽出具的宫外孕门诊证明予以否定,法院并没有让陆幽补足证据,也没有到该医院进行调查,最终法庭没有承认陆幽宫外孕的事实。再如,黄健翔的律师在一审时称,涉案博文中指的不是陆幽,但他并没有举证文中所指是谁。实际上,应将文中所指人的特征资料和陆幽的特征资料进行比对,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不能将所有举证责任全部推给陆幽。
富律师发言后,陆幽立刻示意审判长进行补充:“判决书写道:"陆幽称,各媒体均有首席记者。"我翻遍所有的庭审记录,我没说过这句话。我的表达是,全国跟国家队报道的女记者很少,又是首席的女记者只有我一人。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上为什么会有这个错误?致使否定了这一案件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审上诉内容了无新意,没有新的证据,因此应该驳回上诉请求。”这是黄健翔律师赵江宁当庭的观点,他认为涉案博文没有侵犯陆幽的名誉权,审理范围应该局限于涉案博文内容。到目前为止,陆幽并没有足以被采信的证据,来证明博文以泄漏隐私或诽谤的形式,侵犯其名誉权。赵律师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都不存在问题,法院应维持原判。
现场焦点: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
陆幽:我是“宫外孕”的“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
黄健翔:指谁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
博文中的 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庭审当天,这成为贯穿全场的焦点。
陆幽的律师表示,黄健翔涉案博文属于真人真事,三大关键点为“宫外孕”、“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看不见她的倩影了”。将这三个词语组合在一起,可以归纳出这个人是首席女记者,这个女记者负责中国国家队的报道,而且是出镜记者,因为文中写的是“看不见她的倩影了”,如果是广播电台的记者,就应该写“听不见她的声音了”;也不可能是平面媒体,否则就会写“看不见她的报道了”。再有就是,这个女记者发生了宫外孕。
“全国的记者很多,但是女记者相对于男记者来说并不多;跑体育的女记者相对来说更少;跑足球的女记者就更少,跑国家足球队的女记者少之又少;其中电视出境的首席女记者还要少,是首席记者得了宫外孕的,只有陆幽。这些信息的组合,具有直接的排他指向性”,富律师说,这一案件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离开特定人就无所谓名誉,侵害名誉权应当有特定的侵害对象,陆幽就是这个特定人。虽然博文中并没有提及姓名,但是网友在黄健翔博文发表三个多小时后,已经开始跟帖谩骂,这说明网友可以根据博文中的信息判断出该人是谁,这已经对陆幽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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