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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 最高法明确民事级别管辖异议采用裁定处理并可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1日08:39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记者袁定波管辖是审判的前置性问题。案件管辖出了问题,便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长期以来,当事人“争管辖”、法院“抢管辖”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3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对民事级别管辖异议将摒弃以往的行政化处理模式,采取与地域管辖异议相同的诉讼化模式。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级别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在此间表示,实践中,级别管辖异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下级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这两种情形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以通知方式作出。

  但对于受诉法院审查认为应由上级法院管辖情形该如何处理,是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规定》第九条明确,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该上级法院可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而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确定错误的,根据情况既可以依职权撤销裁定,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该负责人指出,级别管辖的确定不仅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也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尤其是在目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一定程度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仅仅采取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方式,这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该《规定》的出台将改变以往那种级别管辖纯属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分工问题,发生错误无足轻重的观点,正确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是涉及当事人程序利益、影响生效判决稳定性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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