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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强制执行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来源:央视网
2009年12月01日11:03

  云南省高院强制执行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

  2009年11月28日,中央电视台为期七天的12.4法治宣传日特别节目“法律服务动车行”在CCTV-12晚7:30准时开播,开篇节目----《破题“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书,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无法执行的情况。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

  2008年11月,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累计执结有财产案件333369件,执结标的额约3430亿元。然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破题执行难,关乎法律的威严,关乎民心,关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们12.4法律服务动车行行动组记者出发,和大家共同探究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机制----

  第一路记者齐奇前往云南,在当事人陶月华家中,调查因判决10余年不能执行,一个普通家庭所受到的影响。第二路记者王筱磊则前往齐齐哈尔,拍摄记录云南法院的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实地报道执行难,难在哪。

  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的调查报告将交回有张绍刚主持的“破题执行难”论坛,对于报告提出的问题,论坛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宣传协调处处长王晓蕾,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以及演员李勤勤将共同探讨。

  陶大妈的噩梦:一起十年未能执行的案件

  陶月华曾经是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的一位女强人,1994年陶月华承包了自己所供职的供销社,她做的最大的一笔生意就是与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下属的政通实业公司以云南特产酸角汁、茶叶换葵花籽的生意。

  出于对政府下设公司的信任,陶大妈第一笔货物就组织了资金30余万元。在90年代万元户都不多的时候,陶大妈为了筹措30万元的资金,抵押了自己的房子,借遍了亲友。谁知自己的货物发出后,政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给她发回一粒葵花籽,也没有支付一分钱。

  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陶月华走上了漫长的官司之路,由于政通公司于1997年就被注销了,因此虽然1997年和1998年法院都判决政通公司赔偿陶月华的损失,但却根本执行不到钱。2007年,云南高院经过再审,最终判决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对30万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陶月华告诉动车行记者齐奇,“两年了,她还是没有拿到钱。”

  赢了官司十年来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这期间,房子被银行收走,利息越滚越高,银行天天上门催讨,女儿生病没钱耽误了治疗最后去世。陶大妈从当年的女强人到现在两鬓苍苍,负债累累,居无定所的老人。案件不能执行,原因何在?

  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特殊”的被执行主体

  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王筱磊了解到,陶月华一案的执行主体虽然是政通公司。但由于政通公司隶属于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因此政通公司被注销后,只能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付连带赔偿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张维军处长对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说:由于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他的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地位,使得我们这个执行非常的困难, 这么长时间,无法执行到一分钱。

  那么这个特殊的执行主体到底“特殊”在哪里呢?云南执行法官这样诉说了两年间他们异地执行的遭遇------

  “要么他们就找几个不能决定事情的人,给你应付一下。要么他们就说在外地,不在齐齐哈尔,用这种借口来进行推托,不见我们。并且当他们要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时,当地有关部门根本不配合。

  这次为了弄清楚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是否有能被执行的财产,云南法院的执行法官总结以往的执行经验,决定先不到齐齐哈尔调查,而是在哈尔滨进行调查了解,11月17日,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动组记者王晓磊记录了云南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过程,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他们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四个银行账户,同时在黑龙江省交警总队,他们又查到了被执行人名下有5辆车。 随后,执行法官立即前往齐齐哈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5辆车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只有确实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陶月华的30万才有保障。

  在车管所的办事窗口前,经过沟通,在执行法官的坚持下,云南高院最终查封了被执行人的5辆车。云南的执行法官介绍,查封车辆以后,如果被执行人还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可以将查封的车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虽然这个过程还需要一些时间,但是这已经是该案执行十年来取得的最大进展了。

  云南法院法官告诉动车行记者王筱磊:为了能将这起案件执行下去,他们一直想争取和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沟通一下,但是始终没有见到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的负责人。

  为了全面了解这起案件,我们动车组记者王筱磊找到了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经过市委宣传部的协调,被执行人同意让他们的代理律师接受动车行记者的采访。而对于他们为什么不履行云南高院的判决,代理律师给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云南高院再审程序有问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申诉期只有两年,1998年的案件到2006年云南高院才立案再审,超过了两年的申诉期,因此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云南高院对这起案件应该终止执行。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号文件的司法解释,,由于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没有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虽然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要为此案付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云南法院不能对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继续执行下去。

  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代理律师的理由是否成立?像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这类特殊的执行主体,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推动这类案件的顺利执行?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记者王筱磊的这份行动报告,将通过12.4法律服务动车行直接提交到最高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手中,他又会给出什么样的回复呢?

  最高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现场办公给说法

  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论坛现场,最高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明确回答了动车行记者王筱磊报告中的问题。

  律师说已经过了两年的申诉期,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两年的申诉期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二审判决在两年内没有提出申诉,而本案当事人陶月华在二审判决后一直在申诉,因此所谓已经过了两年申诉期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法律规定的终止执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尤其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它生效以后法院就应该强制执行;本案中即使被执行人没有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但同样可以执行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其他的财产,如车辆,房产等。因此此案不符合终止执行的条件。

  截止到节目播出,虽然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曾答应用一辆车抵偿赔偿款,但由于这辆车太旧,与30万元的执行标的相差太远,因此云南法院的执行法官拒绝将这辆车作为执行标的。

  “破题执行难”论坛主持人张绍刚提问,这个案子难执行,显然和被执行人的身份特殊是有关系的,老百姓把它称作“特殊的”被执行主体。他们到底“特殊”在哪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没有“特殊”主体

  CCTV-12法律服务动车行论坛嘉宾最高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什么样的主体,都是属于我们执行的对象,从这一点上不算是特殊。

  我们现在一直强调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不能视为无财产的案件。在我们依法治国这样一个背景下,政府机关包括党政部门有义务模范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同时的话,我们法院应该穷尽所有的手段查明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我们还要求作为政府机关应该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当中,要拨出一笔钱,

  必须得有诚意拿出实际的行动,逐步来履行你的债务。

责任编辑:刘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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