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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原董事长张兴波贪污3000万 终审判死缓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09年12月02日02:21

  贪污3000万 受贿871万余元

  吉林信托原董事长张兴波终审死缓

  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对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凯杨案作出判决,判处王凯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凯杨案因牵扯到曾以19.9亿元身家荣登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吉林省知名富豪陈维平而轰动一时。据了解,此案还有一个另案处理的重磅人物,那就是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林信托)原董事长张兴波。

  张兴波涉嫌受贿被捕

  2007年4月初,吉林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成立联合专案组,对张兴波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2007年5月11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式上,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张兴波省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2007年6月2日,张兴波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今年52岁的张兴波,拥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早年历任吉林省食品公司财会科长、吉林省财政厅商贸处副处长,1994年12月至1998年2月任吉林省财政厅基本建设处处长。

  据了解,1985年1月,省财政厅基建处筹建了吉林信托的前身——吉林省经济开发公司。1998年2月,吉林信托首度更名亮相,吉林省财政厅任命张兴波为常务副总经理(正处长级),次年9月转正为公司总经理。

  2000年,张兴波是吉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高级专家之一。

  2001年3月,吉林信托改制为责任公司,并拉入了吉林化纤集团、吉林炭素集团等国有法人股东,张兴波自此集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三职一身(副厅级)。

  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

  张兴波涉嫌受贿一案是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4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2日、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因需要补充证据,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延期审理。

  涉嫌贪污3000万元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05年,张兴波在任吉林信投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资金300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张兴波利用将本单位办公楼卖给陈维平(另案处理)的吉林麦达斯特种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麦达斯)之机,将卖楼收入款2000万元退还该公司,并通过用其下属公司潜盈资金冲抵该款,再与其下属公司核销潜盈资金的方式,将2000万元隐匿于陈的公司,据为己有。

  2004年至2005年,张兴波指使本公司副总经理姜佐成(另案处理)将公司对陈维平的吉林麦达斯1000万元投资调为往来款,并通过吉林信投下属公司与陈维平所属公司之间多次往复转款的手段,用本单位的潜盈资金冲抵该款,致使1000万元隐匿于陈维平的公司,据为己有。

  涉嫌受贿871万余元

  检方指控,2004年至2006年,张兴波利用担任吉林信投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陈维平、郭昆(另案处理)财物,价值871万余元。

  2004年,张兴波利用其为陈维平的吉林莱佛士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之机,以为其兄张兴荣(另案处理)解决住房为由,将自己在长春市维多利亚庄园(F6-402)住房一套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维平,后又将该房占为己有。

  2004年,张兴波利用其为陈维平的吉林莱佛士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之机,收受陈维平给予的新加坡麦达斯股票10万股,价值11万余元。

  2006年,张兴波利用其为陈维平的吉林莱佛士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之机,以其妻刘杰名义收受陈维平给予的美国莱克森股票50万股,价值786万余元。

  2006年,张兴波为郭昆的公司贷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郭港币10万元(折合10万余元)、美金5000元(折合3.9万余元)。同年7月,郭昆提出将海南省澄迈县盈滨半岛的别墅一套(成本价值277万余元)赠给张兴波,张表示同意,后因其他犯罪事实案发,未遂。

  一审判死缓

  据了解,案发后,收缴张兴波赃款3677万余元。庭审中张兴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

  2008年12月2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兴波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张兴波提出上诉请求。

  终审维持原判

  由于张兴波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日前,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史周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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