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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中小学开除学生”不该起争议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2日10:32
  据11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刚刚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这一规定引来不少争议。一些家长认为,“问题学生”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的甚至拉帮结伙欺负他人,被责令退学没什么不妥。

  其实,2006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此番,山东省的规定不过是贯彻了上位法的精神,何以会引发争议?

  看来,对于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公众知晓的并不多。而此事更深一层所体现出的,是一些人教育理念的落伍。

  认为“问题学生”影响课堂秩序,暴露了两重危机。一是教育工具化幽灵不散。教育家林砺儒提出,“理想的中等教育,是全人格的教育,决非何种职业之准备……若有人问我中学毕业生做什么,我就说也不为士,也不为农,也不为工,也不为商,是为人:也可为士,也可为农,也可为工,也可为商。”教育不止是为了传授一些具体知识,更要在人格教育上有所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尤其如此。遗憾的是,不少家长甚至学校管理者,仍习惯性地把孩子当作任其打造的工具,一旦出现“问题”,不是拯救而是舍弃。

  二是教育急功近利化挥之不去。孩子有“问题”了,就扔弃,凸显了教育的短视和无情。类似的学校不少,比如有的因为学生成绩不好,就不让他们参加高考。这种粗暴、野蛮的行为,早该舍弃了,一些人却并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不妥。

  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孜孜于涵养和践行尊重、平等、责任、团结等公民意识。说到底,教育应该是“人的教育”。

  “我确实相信: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这是爱因斯坦的一句名言。建议人们好好体味这句话,多一点温润和理性。(王石川)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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