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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诽谤”,不妨学学杰弗逊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02日15:22
  “我将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而且我将珍视这一权利的继续维护。”面对被诽谤或疑似被诽谤,请官员们多学学杰弗逊。

  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申请撤诉,8人被“取保候审”,并被要求在没有“赔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接受国家赔偿。但村民至今表示,不明不白的赔偿不会收。(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

  自“彭水词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与“彭水词案”等著名的网络诽谤公案不同的是,“沁阳诽谤案”中的被“诽谤”者并非当地主要领导,而是一位村支书。据报道,8名农民在一些印刷材料中罗列了这位村支书所涉嫌的一些“腐败”行为,材料中还有“村贼吴小宝”的字样。若说这些农民所列举的村支书“腐败”是“诽谤”,那得先查实村支书有没有村民所揭露的行为。如果说“村贼”的称呼是“诽谤”,那么这样的“诽谤”和“疑似诽谤”,更接近于“侮辱”,类同于邻里吵架时经常要把对方比喻为某种低等智慧的生物,附带还要问候对方的几位女性直系亲属。当然,侮辱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侮辱或被诽谤者无意追究,案件也就不成立。

  有的地方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为了个别官员对疑似诽谤不满,就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在诉讼中,被诽谤的官员与“诽谤者”一样,是平等主体,不管他是何等级的官员。某位官员也并不代表社会,更不代表国家,而只代表他自己。就算是公民真的诽谤了官员,也不能据此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官员被诽谤,法律人通常都会想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这一案件确立了“实际恶意”为诽谤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但在这一著名判例之前,还有一系列思想启蒙和相关个案,最典型的如杰弗逊的“面对被诽谤观”。1800年杰弗逊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他在竞选期间遭到了对手的攻击。联邦党人称他是“危险的政治家”,“无信义的、不道德的人”,“渴望独裁统治的人”。对此,杰弗逊表现出极大的宽容。1802年在他的一封信中说:他们(联邦党人)以世上任何国家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凶恶方式来攻击我。但是我将保护他们造谣与诽谤的权利,而且我将珍视这一权利的继续维护。

  诽谤案因官员自行告诉而成立,这本是法律常识。但这样的常识在一个“官本位”源远流长的国度里,还需要媒体的持续动员、公民为言论权的不懈争斗,以及对那些动辄使用“诽谤罪”大棒的司法官员的责任追究才能实现。

  面对被诽谤或疑似被诽谤,请官员们多学学杰弗逊,多从已发生的“灵宝帖案”中去吸取教训。(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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