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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 明确纳税人14项权利(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02日17:20

  中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申玉彪)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详细】

  个人所得税

  纳税对象: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

  车辆购置税

  纳税对象: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印花税

  纳税对象: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

  契税

  纳税对象: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征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详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安体富教授认为,财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是明确了单位经常性的补贴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都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详细】

  更多新闻 聆听中央台 填写好友的邮件地址:(如同时推送多个邮件地址,请用“;”号隔开) 责编:朱虹 来源:中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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