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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纳税光荣”原来可以由虚化而实化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4日08:54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11月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12月2日《钱江晚报》)。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喊“纳税光荣”,但到底光荣在哪里?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光荣只是虚化的,即你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甚至也不知道自己的义务在何处。因此,很多人只是被动的纳税。

  如果我们要进行一下中西方企业家对比,在纳税视野下,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企业家纳税意识远远不及西方。当然,这里面有着企业家社会责任、财富观念等等因素在内,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中也有纳税人权利差别的因素。对于西方企业家来说,他们的纳税光荣,更多是实化的,凭着自己纳税人的身份,他们可以要求公权做许多事,可以得到更多纳税人的光荣。而对于我们来说,纳税光荣其实是虚化的,虽然也被称之为纳税人,但权利的缺失却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很难对公权提要求,我们只能无奈地看着纳税机关拿着高收入。这种东西之别,影响着纳税人光荣感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氛围产生了影响。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纳税光荣是虚的,但现在我们知道,纳税光荣原来也是可以实化的。税务专家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因为现代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配合。这说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仅体现了纳税光荣实质化的努力,而且对于纳税自身也有积极作用。欣喜地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这符合现代纳税的方向,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当然,我们不能说有了公告,纳税光荣就得到了完全实化。但从无到有,毕竟是一种进步,而这种进步,让我们信心满怀。

  同样让人欣喜的是,公告在文本上也体现了尊重。细看公告,不仅一条条具体、细化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全文凡涉及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用“您”、涉及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必用“我们”,《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亲和的做法,与公告对纳税人的尊重一脉相承,这同样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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