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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将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补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4日14:34
  中新网12月4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今日发布通知,明确中西部地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有关政策和要求,中央投资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补助。

  通知要求在确保社会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快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前期工作,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地方政府投资、有关企业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等资金来源为主,中央对不能通过商业开发解决的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新建工程以及近期难以拆除重建棚户区的维修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工程投资的50%,包括: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规划红线内或需维修的煤矿棚户区内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设施;新建小区或煤矿棚户区与市政公共设施必须连接的供水、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等设施;以及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或需维修的煤矿棚户区必须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建筑。

  通知还明确,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各地发展改革委负责,地方政府是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如出现虚报瞒报、挪用资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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