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时房子变“矮” 协商三月业主终获补偿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04日16:17
等了一年之后,王先生终于等到房子交付。当他满心欢喜开门验房的一刹那,却以为自己走错了房间。跟合同相比,他的房子矮了一截。其实不光他,其余14位消费者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兴冲冲去验房,却搞得一肚子恼火
今年6月份,王先生买在慈城的商品房可以交付了。交付首日,他早早来到楼盘验房,但迎接他的却是一肚子的恼火。王先生买的是顶楼,他发现楼层北侧的层高只有2米多,用手都能碰到顶部。经测量,王先生房子层高最低的只有2.2米。
“合同里面明明写着层高是2.8米的。”王先生十分纳闷,立刻找到了房产开发商。他发现,另外有14户消费者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他们都买了该楼盘顶楼的房子,房子层高低于2.8米的部分都有五六平方米。当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写着,层高是2.8米。但在规定层高的后附加条款中注明的是:顶楼、车库、商铺的层高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为准。
消费者购买该楼盘时,每平方米的房价是4000元到6000元不等。他们认为,层高低于2.8米的面积部分开发商应该退钱。而开发商则认为,从法律上说,合同应以附加条款的内容为准,但是他们可以出于道义,补偿每户2000元。
在随后的两个月中,业主们多次向宁波市建设局、江北区建设局、江北区信访局等部门投诉上访,但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此事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历经三月 业主最终得到补偿
8月份,业主们又向江北区消保委反映此事。开发商依旧称购房合同是经现场公示的,而且表述准确、无误导欺诈行为,双方应遵守并履行。
在对购房合同研究后,消保委认为,该合同属于合法但不合理的瑕疵合同。首先,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并无大错。瑕疵在于,在规定层高2.8米的后附加条款中,注明的是“顶楼的层高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但合同所附的图纸皆为平面图,无法显示立体层高。
“在销售时,开发商没有将房屋的具体层高向购房者进行明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江北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表示。最后,开发商接受了消保委的观点,承认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足。此后,开发商先后出台了补偿和换房两个方案。在经过不下五次的协商后,日前这场拉锯战终于结束。最终,每户业主得到5000——6000元的补偿。补偿标准是:每户2.80米层高以下房屋面积的20%购房款。
国家及各地规定的房屋层高有哪些标准呢?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
2004年版的《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中指出,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
2005年《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规定,住宅层高不应大于2.8米,层净高不得低于2.5米。顶层层高可以适当增加;
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中则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目前在浙江省的住宅中,一般都采用2.8米的标准层高。(周添一 俞林凤)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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