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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拆除违章建筑引发放火案 从违法变犯罪引人深思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4日18:11
  新华网哈尔滨12月4日电(记者梁书斌)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某、邢某和吴某因犯放火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和1年。据办案法官介绍,修建违章建筑本身违法,被告人抗拒拆除违章建筑的方式,进一步发展成犯罪行为,此案让人深思。

  12月1日,记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旁听了一起放火案的审理。

  法庭上,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7月28日8时许,哈尔滨市政府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南岗区王岗镇某村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人王某、邢某、吴某伙同他人向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投掷砖头,被告人王某、邢某点燃了煤气罐,阻止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邢某、吴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放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其主观故意是为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拆迁,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应按犯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点燃煤气罐的地点只不过是一个村口的道上,不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明确,是为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28日8时许,哈尔滨市政府组织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南岗区王岗镇某村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人王某、邢某、吴某伙同他人向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投掷砖头,被告人王某、邢某点燃了煤气罐,阻止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邢某以放火的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均应予以惩处。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此案的审判长、南岗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闫晓霜说,此案反映出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行政执法局对违章建筑的拆除是合法行为,但是被告人采取了砸、放火等行为进行对抗,十分恶劣,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闫晓霜说,私建滥建本身就是违法违章行为,在有关部门执法时,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从违法发展成了犯罪。她说,应当加强法律教育,以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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