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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回应征收路桥费问题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5日06:17
  人民网兰州12月4日电(记者林治波)近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兰州市征收路桥费的情况。日前,在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表示,兰州市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俞敬东说,市政府注意到了媒体的报道,也理解民众的呼声,但兰州的具体情况决定了这项收费还不能取消。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兰州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严重制约城市发展。2000年以来,兰州市政府根据“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思路,确立了“适度举债、超前建设”的发展战略,逐年加大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2000—2009年,兰州市总计投资110多亿元,先后实施并完成了105条城市道路、31座配套桥梁、45座过街天桥与地道的建设,为此仅每年还本付息就要支付将近9亿元。

  俞敬东介绍,从全国情况来看,各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都曾不同程度地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也都是采取“先贷、借款,边建设、边收费,再偿还”的办法解决这一矛盾。从2004年起,兰州市也借鉴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运作模式。2004年9月,受甘肃省物价局委托,兰州市物价局组织省市相关部门及车主代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2005年8月甘肃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交通厅等省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了立项论证会,2006年兰州市报请甘肃省政府同意设立岸门等六个收费站。2007年5月甘肃省政府批复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在此基础上,2007年9月14日兰州市以政府令([2007]第2号)形式颁布实施了《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甘肃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正式批准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

  对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合法性的问题,俞敬东介绍,甘肃省法制办于2009年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的规定,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至于被多次提出并受到广泛关注的“路桥费已被明令取消”的说法,俞敬东解释,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简称“五部委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兰州市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在取消之列。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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