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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男子为他人抢劫带路被判刑3年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7日16:28
  新华网南京12月7日电(记者顾烨)一名男子因为为他人抢劫带路,被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82年出生的蔡阳,是陕西安康人,初中辍学后便离开家乡四处漂泊打工,2008年来到无锡找到一份工作。他老家的四个朋友陈波、李飞、张华、赵丰初中毕业后,听说蔡阳在外面混得不错,也想出来闯闯。2009年年初,这四人来无锡投靠蔡阳。可是几个月过去了,四人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蔡阳也只是个打工的,几人生活过得很拮据。

  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这几个人聚在一起喝酒。陈波提议去弄点钱来用用,这个提议很快得到了李飞、张华、赵丰的认可。于是,他们购买了4把匕首,由蔡阳带路,来到中储建材市场一家橱柜店前。蔡阳因为害怕,先行离开。期间,四人劫得店主人民币700元、1部手机;陈波持匕首捅伤了店主。经法医鉴定,店主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庭审中,陈波等四被告人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蔡阳却认为自己纯属给老乡帮忙,根本不是图利。蔡阳的辩护人提出,蔡阳事先并不知道其他四被告人要抢劫,因此主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在带路之后,在其他四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之前,蔡阳就离开现场回家,没有实施共同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蔡阳为盗窃犯罪的预备犯。结合蔡阳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真心悔悟,请求对蔡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被告人在预谋时没有明确采用何种作案方式,但是对于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明确的,而蔡阳明知其他被告人在案发前购置了匕首,仍参与其中,将四名被告人带至案发现场附近,可见其使用包括暴力方式在内的不法手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存在的。

  蔡阳虽然在其他四名被告人实施抢劫前就自行离开,但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案中抢劫的犯罪形态已经完成,蔡阳虽然后来不想参与其中,但并未阻止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犯罪的进行,没有阻止其所带去的人员实施犯罪,对他们实施犯罪持放任的态度,应当对抢劫犯罪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判处伤人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飞、张华、赵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帮忙带路的被告人蔡阳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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