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黑火药”爆炸惨剧暴露监管漏洞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7日16:51
12月5日凌晨零时三十分,一辆载有8吨军用硝(俗称黑火药)的江西籍大货车在京珠高速1125KM处(湖北孝感市涂店村段)发生爆炸,当场炸飞对向2辆大货车,现场致4人死亡,6人受伤。爆炸在路面上制造了一个直径8米大坑,附近村落受损严重,武汉多处有“震感”,京珠高速交通一度中断。据央视报道,肇事车辆没有运输危险品资格。(见7版)
按规定,危险品运输企业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并经专门许可,从业人员必须获得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必须是配有专门设备的专用车辆,还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但是,像本次事故中的那位花炮厂货主一样,很多货主没有聘请专门企业运输的意识。
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只要不是在特殊时节,几乎没有被处罚的风险。比如这次事故的肇事车,为什么能够轻松开上高速公路并畅通无阻?除了规定之外,现实生活中一套严密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显然未能建立。而假如没有一个强大而严密的监管存在,危险品运输出现事故只是一个概率的问题。
值得一说的是,就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法律责任里,主要是针对承运企业和承运人而规定。托运人本应是最主要的责任承担者,他们为了降低成本而聘请不合法的运输企业,是关键的问题源头。可是法规对托运人规定的罚则,只限于“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难道只要告诉承运人运的是什么,找不合法企业来运也不用承担责任吗?对于另一个同样需要被严格约束的对象,即危险品的卖家发货者,该规定中更是未提及其法律责任。
危险品道路运输“就怕万一”,需要高度重视。因此,这次爆炸事故不应该被当做一起非法运输事件来处理,而更应该反思:为何总要到事故之后才能发现是非法运输?(舒圣祥)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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