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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铁矿事故一审公开宣判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2月08日03:50
  时间:2009-12-08 02:58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13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曹秀娟)12月3日,尖山铁矿“8·1”重大责任事故案及相关玩忽职守案在娄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人作出判决。

  8月1日凌晨0时15分,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1632平台外侧约30米处发生大面积下沉,之后排土场产生垮塌、滑坡。在排土场垮塌滑体的压力作用下,推挤了黄土山梁土体产生向下移动,从而推垮并掩埋了仅距寺沟旧村黄土山梁坡脚50米处的部分房屋,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娄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及玩忽职守罪对闫确娃、范建良等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原矿长、党委书记闫确娃有期徒刑4年,原副矿长王建中有期徒刑3年6个月,原总工程师臧龙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有期徒刑3年,原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有期徒刑3年,原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娄烦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党委书记)范建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米峪镇乡原党委书记(原任娄烦县马家庄乡乡长)王珠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原副主任穆辑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中条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篦子沟矿原副矿长陈昌有免予刑事处罚,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尖山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陈金柱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娄烦县公安局马家庄派出所原副所长(主持工作)段晋文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娄烦县信访局原局长李国军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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