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联合查处制毒大案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2月08日16:34
2009年4月以来,经过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历时6个多月的侦破,发现并摧毁了一个涉嫌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贩卖毒品的庞大犯罪集团。现该案已结案并转入司法审判程序。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宜宾市、吉林市两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四川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导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开展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疑点主动跟踪调查,积极配合、协同办案,体现了高度的敏感性、责任心和大局意识,为避免大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对可疑流向的不懈追查
吉林省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定期查与飞行查、普遍查与重点查、企业自查与药监检查”三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方位、对批次的跟踪检查,并对发现的可疑之处及时发出协查通报。
今年3月底,四川省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吉林省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协查函,请协助核查宜宾市南溪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委托他人向吉林维康制药有限公司购买197件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药品是否到达南溪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使用“药品物流追踪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核查药品流向。核查结果表明,南溪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有该批药品的进出购销台账记录。后经药监人员明察暗访发现,该公司库房也没有该批药品,产品极有可能流入了非法渠道。根据安监管辖规定,宜宾市局将案件移交宜宾市公安局,请求立案侦查,彻底查清该批药品的流向。
2009年4月8日,宜宾市公安局、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研究确定,由宜宾市公安局对“4·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立案侦查,并上报四川省公安厅和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5月,公安部对“4·08”专案进行挂牌督办。四川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指挥部,宜宾市组建了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为主、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的“4·08”专案组。通过对违法盗用、套用宜宾市南溪县医药公司合法资质,骗购、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线索不断深入追查,发现并彻底摧毁了涉及全国21个省(区、市)涉嫌制造、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庞大犯罪集团。
在此次“4·08”案件中,吉林、宜宾两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行动,以高度的敏感性发现了重大案情。同时,各级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和案件办理工作,形成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拳合力。
二、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严格监管
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在我国,麻黄碱被列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自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监管法规体系、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得到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须由药品监管部门许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须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出口、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派驻监督员、重点监管以及日常巡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与集中性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管责任得到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得到加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得到明显提高;通过各类宣传培训活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普遍较强,以上这些因素都使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得到有效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麻黄碱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买卖麻黄碱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高麻黄碱的管理水平。
三、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严格监管
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日趋规范,不法分子难以从合法渠道获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因而将目标转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毒品,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犯罪分子大量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取麻黄碱后制毒,使该类药品在非法市场价格不断飙升,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不择手段、铤而走险。
自2007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措施,严格控制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核查,切实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渠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首先,为保障公众用药需求,合理控制生产总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其次,针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环节问题较多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相关措施,加强对此类药品的销售管理。
根据要求,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有关资质证明,按规定开具票据,禁止现金交易,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仓库。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销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企业应立即暂停销售,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和宣传警示活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为保证合法贸易和公众用药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指导意见,指导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审批购用原料药,合理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总量。
为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环节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严格核实购买方资质,按规定开具票据,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禁止现金交易,限制零售数量;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切实加强此类药品的销售管理。
面对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的严峻形势,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还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严肃查处,其中查实直接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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