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滞后查出职业病将享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08日16:33
新华网南京12月8日电(记者刘巍巍)离职后查出患有职业病,然而原公司不认账,无奈出现河南“开胸验肺”事件。不过,从明年开始,苏州职工将不会再有类似的遭遇。
近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关于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规定,这个市职工不管何时查出患有职业病,只要参加了社会保险,医保基金都会按照规章给予医疗费结付。
这个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意见》规定,被首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职工与造成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不符合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职业危害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已破产、关闭、撤销的,由其原主管部门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这种职业病是由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这个《意见》还规定,职工退休以后,首次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同样可以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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