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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由业主选举成立不具有经营性业务 试行法人登记受质疑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6:58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于12月7日正式结束,共有近600名网民通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对草案发表意见,既有赞成,也有反对,更多是对草案的补充意见。此前媒体普遍叫好的“业主大会试行法人登记”制度,产生较大争议。有部分市民认为,由于目前北京很多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实施上述制度缺乏基础。

  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二十二条提出,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记者注意到,在关注业主大会的建议中,超过八成的网民对“业主大会试行法人登记”制度产生质疑。网民普遍反映,自己所在的小区根本就没有业主大会,即便有也很难代表全体业主。也有人认为,业主大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成立的,不具有经营性业务,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待商榷。网民发帖称:“这个条款如果通过,就意味着除业主专有房屋可以进行登记外,类似车库、会所等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也可以进行登记,而业主大会将成为管理这些共有财产的法人,以目前我国社区业主大会的成熟度和规范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前卫和冒进。”

  据了解,北京市的小区数量已经超过3000个,然而只有18%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北京市政协委员、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子华认为,政府首先应该拿出具体措施,推动所有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只有具备了这个前提,推行“业主大会取得法人资格”才有必要。

  此外,刘子华指出,成立业主大会在实际操作上也比较困难,需要50%以上的业主进行投票,而很多业主都是上班族,同一时间召集这么多业主很困难。对此,有网民建议,“业主”不应只局限于房主本人,还应包括与其同住的直系亲属。“草案中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成为业主,可房屋所有权人多是上班一族,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将力不从心。”

  除了“业主大会试行法人登记”制度受到质疑外,“供暖设施归物业管理”成为此次意见反馈的另一大焦点。大家认为,热交换站、锅炉房等供热设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它们的运行具有特殊要求,应由专业公司负责,不应列入物业管理范围。

  对于征集上来的意见,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还将对通过网络以及邮件等形式征集来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并邀请专家对该草案作进一步研讨。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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