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能陷入技术迷信的误区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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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浩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目前开始采用心理情景测试仪(俗称测谎仪)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并已经成功侦破了一起受贿案。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测谎仪用于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
司法机关强化技术手段,在侦查和诉讼中运用各种高科技的新闻,近来层出不穷。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透露,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早些时候,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将测谎结论作为“加强或者削弱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但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技术的进步,给现代司法也带来了革命性的进步。比如说,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运用在反腐败侦查上,确实非常有助于反腐败斗争,在世界各国也颇多使用。比如美国,根据《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的规定,检察官对贿赂政府官员罪,有权进行监听、窃听、使用线人等技侦手段和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明确规定,侦查贪污贿赂等腐败罪行时,应当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享有监听、窃听等权力,而且,检察机关也没有配备相应的监听设备和技术人员。但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使用这些手段,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运用监听、窃听等手段来侦查案件,往往会协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运用他们的现有设备和技术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听、窃听。而且,检察机关运用监听、窃听的效果也特别好,许多逃犯被抓捕归案也正是依赖了这一技术手段。
然而,技术的进步,却很容易让人陷入“技术万能”的迷信中。如测谎仪号称侦查技术划时代的革命。据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国外,测谎技术的发展已到达相当的水平,其准确度远远高于法院承认的其他科学证据,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可以达到小于1%错误的水平。而在我国,也有资料表明,测谎仪的准确度也达到90%以上。但是,我们不会忘记,1998年,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就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并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办案民警认定人肯定是杜培武杀的,他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被抓并供出了其杀害两位民警的犯罪事实。
这些事件充分说明,高科技其实有时也是靠不住的,高科技总会有失误的,但是,高科技那怕小于1%错误,对于当事人来说,那就是100%的错误。而且高科技很容易引发侦查、司法人员的偏执,当他们一旦受到技术上的确认,就很容易形成内心的确认,比如杜培武案件,当办案人员通过测谎仪认定其是凶手,那么,他们就会用一切手段来迫使杜培武承认自己犯罪。因此,任何仅仅依赖于单一科技手段来侦查和定案的案件,都是不可靠的,科技侦查手段只有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是真正有效的。
更重要的是,技术侦查手段一旦失去制度的制约,就可能被公权力人员所滥用,那对于公民的权利侵犯是不可想像的。比如监听、窃听技术侦查手段,其滥用就极易危害公民的隐私等权利,甚至,就是还公权力人员本身都不能幸免。所以,各国在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诸多限制。
有鉴于此,在技术侦查手段越来越多地被侦查机关运用,并成为他们手中的利器同时,我们千万不能陷入“技术万能”的陷阱,如果对技术手段不进行相应的限制,那么,技术给法治带来的进步完全可能被其消极作用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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