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醉驾司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撞死两人获刑15年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7:42

  醉驾司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撞死二人获刑15年,为省内首例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获此罪名

  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沈 婷 报道

  本报郯城讯 12月7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对孙绍田酒后驾车撞死人案宣判。肇事司机孙绍田酒后驾车造成两人死亡,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据了解,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获此罪名在省内尚属首例。

  孙绍田 1977年5月出生,是郯城县郯城镇葛庄村农民。今年1月5 日晚,孙绍田与朋友在郯城县人民路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后,又到一歌厅唱歌、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孙绍田驾驶黑色轿车回其岳父家。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建设路富民小区路段时,将前方顺行的王某(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绍田没有减速停车而是驾车逃逸,向前行驶大约 1000 米至郯城县建设路盐业公司门前时,又将前方行人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孙绍田驾车继续逃逸。 22时许,孙绍田驾车至该县马头镇驻地时,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孙绍田属醉酒驾驶,鉴定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仍高达 155mg/100ml( 80mg/100ml即达醉驾标准)。

  1月 16 日,孙绍田被逮捕。9月 11日,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其提起公诉。 这起因醉驾引发的惨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对孙绍田如何定罪、如何量刑成为焦点。另据了解,孙绍田 1999年9月曾因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罪名认定上。孙绍田的辩护律师辩称,孙绍田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属过失犯罪,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绍田醉酒驾车在大街上行驶,撞人后驾车逃跑,逃跑途中又撞一人,仍继续驾车逃跑,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观点不予支持。因孙绍田系累犯,遂依据《刑法》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根据两名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判处孙绍田分别赔偿王某和徐某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 408435.7元和154905元。

责任编辑:lianzhang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