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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扶持台商投资新策 将设台商村增归属感

来源:云南网
2009年12月09日09:42

  省政府出台扶持台商投资新政策

  近日,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台资企业放宽命名和投资领域,简化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实施税费优惠等政策,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在“台商村”内自建住宅等,以推动台资企业参与云南经济建设,提高滇台经贸合作水平。

  我省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截至2009年10月底,我省累计批准台资企业529户,合同投资额为7.793亿美元。台湾顶新、统一、天福、旺旺等知名大企业在滇均有投资。为了让台商在云南更有归属感,《意见》提出,云南将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凡在云南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可在“台商村”中规划土地,用于自建住宅。

  台商子女(由各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由当地台湾工作和教育部门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驾照(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的除外)。另外,云南省还将放宽台资企业命名规定。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数额的,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云南”和“云南省”。

  去年在昆明石林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后,现代农业成为继高新技术产业、精密机械制造等台湾优势产业以外的新亮点,现在包括金融、物流、信息咨询等更多投资领域向台商台资开放。《意见》提出,鼓励台湾投资者利用云南资源、区位等优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文化产业、物流产业、旅游开发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鼓励台资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云南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具有云南特色、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台资项目可以获得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的省级重点项目管理政策。

  鼓励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滇台经贸洽谈活动,拓展对台招商引资渠道。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旅游、口岸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形成具有较大规模、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台资产业集群。《意见》支持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补助。

  《意见》还提出,拟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制定,设立重点台资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对列为省、州(市)、县(市、区)挂牌保护的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台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的,按照相关决定关于“必须分别报省、州(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的规定执行。我省还将继续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记者 吴晓燕(云南日报)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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