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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网络诽谤案诽谤者获刑

2009年12月09日14:51

  来源:影响力周刊

  原本是一起合同纠纷,却演变成一场刑事诉讼,其历时之长,涉案人员之多,动用警力之众,尤其是连续两波的媒体聚焦,吸引的受众之广泛全国罕见

  陕西网络诽谤案诽谤者获刑

  □ 本报特约记者 李家宁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

  数家新闻媒体早在2009年11月24日上午9时起,就在这里等待,期待着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的宣判。

  上午11时,法庭宣判:被告人韩兴昌因犯诽谤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

  两强联手反目成仇

  事件回溯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部装修。合同约定工期90天,至2008年1月26日竣工,暂定合同总价款1190万元。

  这原本该是一场两强联手的经济合作,西安鑫龙的核心企业先后获得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副会长单位,总经理韩兴昌,系西安市雁塔区政协委员、西安市装饰协会副理事长、西安商务拓展协会常务理事。而汉中万邦的董事长杨海明更是省人大代表,正在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被当地媒体喻为“汉中建国以来最大的单项建筑工程”,“它代表了城市形象,凝聚着城市灵魂,它是商业的典范”。

  但一纸合同之后的事态发展却令人唏嘘感叹。

  2008年5月16日,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两家公司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发生纠纷,并演变为肢体冲突,鑫龙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在冲突中受伤。

  2008年5月17日和19日,鑫龙公司万邦工地二三十余人打着“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标语,在汉中万邦公司和汉中市政府大门前讨说法。

  鑫龙公司员工还带着“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某某”、“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某某”等横幅到省人大常委会门前上访。

  网络发帖“诽谤”

  2008年5月24日后,互联网上先后出现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等帖子,这些帖子主要针对万邦公司和杨海明本人,指称杨海明对“施工企业进行恐吓、打压,寻找施工企业各种所谓的违约借口,甚至动用黑恶势力,采取恐吓、暴力殴打手段,迫使施工企业无法正常施工,直到逼走施工企业,攫取昧心利益。”

  “杨海明说他有‘贵人’——杨海明曾在各种场合公开炫耀:汉中市委某重量级领导是我的兄弟,你们要动我,先把他扳倒!”

  原帖中这些火辣披露一时引得万人争睹:据汉中检方后来出示的相关材料显示,去年5月23日至6月8日,发布在互联网上的这些热帖引发全国各地网友3.8万人浏览,有1200余人随后跟帖。对杨海明及万邦集团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警方立案抓人

  互联网上的帖子出来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汉台警方说,“2008年5月16日至5月28日,汉中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海明先后多次向我局报案,称社会闲散人员持横幅等聚众冲击公司会议室、施工现场,影响正常施工秩序和交通秩序,并称有人利用横幅、互联网等诽谤他本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6月21日,汉中市公安局就此进行了专门研究;6月23日就此案征求了汉中检方的意见;6月23日汉台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一周后,一场赴西安的抓人行动展开了。涉及此案的有鑫龙集团公司副总裁韩兴昌、工程部副经理马忠卫、副总经理刘波、办公室夏翠、司机朱晓辉、G时代网吧工作人员樊某、李某等7人被抓。

  警方的材料说,2008年5月23日前后,西安鑫龙公司总经理韩兴昌召集鑫龙公司副总经理刘波、夏翠等人开会,对上网发帖进行讨论,并拟稿交代把帖子发到网上。次日,刘波、夏翠来到位于莲湖路的G时代网吧,在网络管理员樊某、李某的帮助下,将帖子发到网上。

  警方还说,为了造大影响,他还让公司员工都去回帖、跟帖。他本人还冒充万邦公司员工的身份写了一篇题为《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让夏翠打出来也发到互联网上。

  不过,韩兴昌的遭遇却充满变数:2008年8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11月4日解除监视居住。2009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6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汉台公安分局逮捕。

  结论相反的专家论证

  这起引起广泛争议与关注的网络诽谤案,同样引起了专家的重视。

  而因诽谤罪抓人,则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不安。对“诽谤罪”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们的基本观点是,公众关注的是,公安能否以涉嫌“诽谤”抓人?也有专家认为,不管是否存在“诽谤”的事实,若在法院判决以前涉嫌“诽谤”抓人,都是一种违法的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韩案到底构不构成诽谤?双方为此都花费了大量精力。

  万邦公司曾在北京召集国内十多名法学专家、教授,就韩案进行法理方面的探讨,结论是构成诽谤。而辩方律师孟延生又以他所在的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学者,对韩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是,韩案根本不构成诽谤案。

  据了解,从韩兴昌被监视居住到2009年5月被解除的近半年时间里,汉中市、汉台区两级政法委,还就该案召开公、检、法单位联席会议,一次是2008年11月10日,汉中市委政法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案情汇报,认为杨海明被诽谤案成立,并要求各方继续通力合作,组织精干力量,侦查调查,完善证据,及时结案处理。另一次是,2009年4月14日,汉台区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警方尽速完善对韩的强制措施后,移送检方起诉。

  对有关案情做过多次探讨分析,显示了控方的谨慎与认真。韩案是否构成诽谤,多方存疑角力。这样的结果本身,就说明了迷局般的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一波三折

  韩兴昌被抓,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延生受委托为其辩护。自始至终,孟延生的基本观点是,诽谤是自诉案子,不属于公诉案件,怎可立案?案子不成立,怎么能抓人?

  为了营救韩兴昌,孟延生多次多方奔波寻求结果。先后到省里多个部门反映,到省公安厅申诉,南下汉中斡旋协调。

  2008年9月中旬以后,陕西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同年10月,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2008年11月4日,汉台警方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称“现因案件侦查终结,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事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的有关复函的说法,汉台警方“已撤销韩兴昌诽谤案,韩兴昌当日被释放”。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对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办理韩兴昌案程序违法和对韩兴昌等人采取强制措施错误进行纠正,是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组织行为”。

  但是事态在2009年6月后急转直下,5月6日,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规定韩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对此,当事人韩兴昌认为不公,他留下“遗书”称“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到中南海拦车喊冤”,韩甚至还留下“问题再得不到解决,我也就不回来了”、将要“自焚”的遗嘱。

  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抓住了韩兴昌。第二天,韩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按照汉台区检方的“起诉书”说法,6月22日,韩兴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捕,6月30日汉台分局对韩执行了逮捕。

  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即被称为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网络“诽谤”遭遇法律尴尬

  无论是从庭审、判决还是今后的上诉来看,应否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仍是这起诽谤案件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7月13日的庭审中,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提出的辩护意见里重要的一点就是认为本案程序违法。

  孟延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诽谤案件应为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而《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韩兴昌的行为与这三条都不沾边,公安机关将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孟延生对记者说。

  在审判中,孟延生所有的辩护意见,包括这一点,都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韩兴昌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以及打横幅围堵政府,阻碍交通,发生在汉中“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且万邦公司在汉中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投资巨大,一系列诽谤行为除给杨海明人格、声誉带来极大损害,还给汉中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应予公诉。

  “韩兴昌的行为应分两个方面看。他用网络发帖对杨海明诽谤的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帖子发出去后并未带来任何社会问题;而他围堵政府的行为,最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孟延生说,他依然认为公安机关在此案上程序违法,因此韩兴昌才决定上诉。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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