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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西部大开发10周年综合宣传材料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9日15:55
  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一、立足“三农”,不断加强金融支农制度建设

  加强和改进西部地区“三农”金融服务,一直是银监会推进西部开发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为此,我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金融支农制度建设,督促和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统筹加强对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支持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一是在支持分散农户发展方面,出台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对农村小额贷款的发放主体、对象、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进行了全方位拓展。二是在支持农村小企业发展方面,相继印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和《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7号),把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小企业领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六项机制”建设,高效审批贷款,支持农村小企业创业发展。三是在支持农民专业组织方面,积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9年2月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把近年来蓬勃发展起来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金融支持重点,专门对有关工作作出系统部署,用金融手段支持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四是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制定印发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银监发〔2006〕37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银(社)团贷款方式,重点加大对外联国内外市场、内联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五是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单一、功能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代理业务,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指导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遵循“公开公平、优势互补、权责对等、适度竞争、依法合规和农民满意”的原则,加强在农村地区的业务合作。

  二、积极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到西部地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

  一是在坚持审慎原则和商业银行自愿的前提下,根据西部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优先考虑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到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且对其在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无数量限制。二是为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西部地区发展,为外资银行在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申请。另外,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放宽审核其盈利的资格条件,即由考核单家分行盈利改为合并考核申请人在华所有分行的盈利。三是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积极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过程中,主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截至2009年6月末,西部十一省正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2家,占全国开业总数的44%,其中村镇银行41家,贷款公司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贷款余额达到17.3亿元,向25000多户累计发放贷款15亿元,向526户小企业累计投放6.7亿元。四是积极支持在西部地区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2009年7月正式启动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中,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将西部地区的成都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另外,积极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开拓西部地区市场。截至2009年6月末,10家已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对西部十二省市贷款余额占比达16%。

  三、积极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的信贷投放力度

  一是鼓励政策性银行在按照商业原则安排信贷投放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二是鼓励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信贷的自主原则,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产业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引导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优势产业、小城镇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四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的金融支持。据我会统计,2000年,西部地区各项贷款余额为17642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为20987亿元;2008年,各项贷款余额上升为5212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上升为78495亿元;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各项贷款余额上升到6580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上升到94489亿元。

  四、积极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及改进金融服务

  针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银监会重点围绕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担保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改进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二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三是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银监会法规司徐文胜)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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