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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宣判一起近11千克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9日19:27
  新华网兰州12月9日电(记者宋常青)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一起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近11千克的特大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涉案主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初,被告人马清元和马占林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家宾馆商量从云南贩卖毒品到甘肃省兰州市或临夏州贩卖,最终商定由马占林从云南提供毒品,马清元负责筹集购买毒品的资金和物色接运毒品人员。

  2008年3月,马清元指使另外两名涉案人员从临夏、乌鲁木齐、兰州等地向在云南大理的马占林汇去毒资143.5万元。2008年3月16日,马清元安排另一名涉案人员马玉海驾驶自己的13吨东风康明斯货车从兰州出发前往云南大理接运毒品,并商定给其报酬5万元。马玉海接到毒品后藏匿在自己的货车中,4月2日途经四川成都市时被警方抓获。办案民警从其货车驾驶室音响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块,重9400.6克,新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4000粒,重1261.3克。同日,马清元、马占林等涉案人员分别在甘肃和云南境内被抓获。

  法院认为,马清元、马占林等人为牟利购买、运输毒品到兰州市进行贩卖,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马清元、马占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玉海犯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他涉案人员也各领其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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