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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还是“要” 皖最牛土地爷受贿案引激辩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0日08:16
  “他什么都收,在什么时候都敢收,在什么地方都敢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局原局长王海风特大受贿案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发出了如此感叹。

  因在土地买卖、办证等方面涉嫌受贿1700多万元,王海风创下安徽土地系统受贿案的惊人纪录。

  近日,王海风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2009年年初,马鞍山这位曾经的“土地爷”被逮捕后,在坊间的“点击率”便扶摇直上,而人们谈论最多的就是此人索贿手段之“高超”以及受贿胆量之“超群”……

  地产“红人”

  单笔最高受贿330万余元


  紧邻江苏南京的马鞍山民营经济发达,物产丰富,但是有一样资源却是极其匮乏的,那就是土地。

  1997年1月,王海风由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提拔为区长,2001年调任至马鞍山国土局任局长。

  作为前任“区长”和现任“土地爷”,王海风渐渐成为众人眼中的“财神”。

  1998年,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取得了马鞍山市王家山八亩塘旧城改造项目。1999年3月,王海风帮亲属仅以2万元的价格从任敖根处购得价值6.1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春节前,任敖根送上现金5万元;

  2001年底,王海风“请”任敖根帮其亲人解决住房问题,任敖根随即为王海风的亲人办理了一套价值13.4万元的商品房的产权证;

  2004年下半年,任敖根的公司开发了雨山区鹊桥小区二期工程。任敖根为表感谢,于2005年送给王海风一套500平方米左右的门面房。但“谨慎”的王海风认为要门面房太显眼,于是,任敖根便将该门面房变现后的250万元交到王海风手上;

  2004年年底至2005年,任敖根共计送出50万元给王海风;

  2004年,任敖根以王海风女儿在国外上学需要用钱为名,送给人民币10万元;2003年至2007年间,任敖根以王海风搬家、小孩见面礼等名义送给王海风人民币共1万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累计折合人民币达1700多万元,时间横跨10年之久。其中,王海风仅接受来自马鞍山春天房地产公司经理任敖根的钱款就达人民币333.5万元。

  激辩之一

  没有借条的借款是“借”还是“要”


  自从调任马鞍山国土局局长后,王海风不但掌握着整个城市土地资源的命运,而且还对矿业有着监督权限。因此,不少矿主也都千方百计地接近他。久而久之,王海风也渐渐感到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只要“技术高超”,就可日进斗金。

  从王海风受贿的形态看,他经常以女儿出国读书缺钱为由向地产商和矿主借钱,如果不借,王海风就会在项目审批上找茬故意刁难。表面上是借,但从来不开具借条。其实这些商人也知道,王海风说“借”,实际上就是向他们要好处费。因为在送出钱后,自己所承包的工程就会很“顺利”。

  然而,这其中的一项“借款”,却让当天的庭审有了一种剑拔弩张的气氛。

  2007年年底,王海风以在内蒙古投资矿产资金困难为由,找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本昭借钱。鲁本昭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海风,要求打个借条,但遭到拒绝,至此以后鲁本昭再没有见过这200万元的踪影。

  面对这200万元的来历,庭审时王海风辩称,自己和鲁本昭是部队战友,又住在一起,关系很好,这完全属于朋友间的借款。

  “王海风在内蒙古投资了三个矿,缺钱,想让鲁本昭投资,但他不愿意,于是问王海风缺多少钱,不久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因为钱一直在投资,所以就没还。而且,现实中,没有借条的借贷关系普遍存在。”王海风的辩护律师表示。

  “王海风并没有合理、正当的借款事由。”对于这样的说辞,公诉机关针锋相对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作为公务员的王海风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其供述将该款投资矿业,本身就不符合规定,而且王海风借鲁本昭200万,没有书面手续。鲁本昭两次让王海风打借条,王海风拒不出具书面手续,“200万不是小数字,如是借贷关系应该有手续”。

  王海风的辩护律师以“借款人”的职业作起了文章: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鲁本昭作为一个小矿主,与王海风所在的国土资源局没有多大利害关系,两人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

  对此,公诉人指出,作为国土局长的王海风,对矿业有监督管理权限,鲁本昭从事矿业,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鲁本昭还以各种理由送给王海风3.3万美元。

  公诉人还当庭“公布”了一件鲜为人知的幕后故事:鲁本昭“借”给王海风200万元中,有60万元是鲁本昭向自己的家人借来的。

  对于“借钱”这件事,作为当事人的鲁本昭在法庭上这样说道:“不给不行啊,怕以后在工作上为难我们。”

  同时,公诉人指出,在王海风案发后,安徽省纪委于2009年1月5日从王海风的住处仅现金就收缴212万元,足以说明王海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

  激辩之二

  房屋增值是不当得利还是受贿


  看着当地水涨船高的房价,耳濡目染着房地产商通过从他手中批出去的土地,各个赚得盆满钵满,王海风渐渐不满足于被动“收钱”,他决定正式“下海”———自己倒腾房子“赚钱”。

  不久,“机会”便降临了。

  2003年至2004年期间,海外海房产公司曾应王海风的要求,为其预留一套住房。至2006年初,王海风认为此时“出手”该套住房必然有利可图。在自己还未付款的情况下,就将该房转让给第三者姚某,在房款到账后,再以2003年时的房价向售楼公司付款。就这样,“空手套白狼”,王海风赚到了36万元。

  据了解,海外海公司在马鞍山投资项目较多,多数项目在拆迁上遇到难题后,都是经王海风帮助协调解决。同时,海外海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司领导考虑王海风为国土局领导,今后公司的发展需要其支持,因此同意将该房屋预留给王海风。海外海公司通过姚某之手,变相将36万元给了王海风。

  围绕这笔款项,法庭之上,公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又展开了一场激辩。

  王海风的辩护律师认为,行贿的主体不一样,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对象是海外海房产公司,而给王海风钱的是姚某。此外,这36万元是房屋上涨后的差价,应该是不当得利。

  公诉机关则表示,该套住房是海外海公司为王海风预留的,交易双方的目的指向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权便利实施房屋交易获取超过正常交易的利益,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交易结果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较大利益,交易双方的关系是权钱交易关系。海外海公司通过姚某之手将36万行贿给了王海风,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36万元的争论还未平息,公诉机关又提出了另一项指控:2006年,王海风以张某的名义,低价购买了某公司开发的一间商铺。某公司考虑到公司的发展需要王海风的支持,便给了王海风56万元的优惠。

  面对这项指控,王海风也是“有话要说”:这是开发商主动优惠的,自己一直没有拿到房子。同时,他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套门面房只有40.58平方米,而同排面积相当的门面房的销售价格则没有达到56万,因此不可能有优惠56万元之说。

  不过,海外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却给了王海风当头一棒。这份说明这样写道:公司领导考虑到王海风为马鞍山国土局领导,公司发展需要得到其支持,经过董事会研究,同意该房屋优惠56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属于受贿;虽然商品房销售市场存在以折扣优惠销售的通行做法,但大大超出同期该公司优惠限额。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王海风说自己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在纪委审查他时,他就已经开始退还赃款了,并出具了一份证据,证明他已退出现金、房产、投资股份等合计约1500万元。他希望,他的积极退赃能换来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案意

  近年来,国土部门因为负责的土地、矿产管理领域,涉及利益巨大,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在今年初召开的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领域的腐败问题被列为今年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领域”。今年8月份,中央出台《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准备用两年时间坚决查办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表明了中央严惩腐败的决心。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由于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在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有关部门对其权力监管的力度也相对较弱,可谓“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这就给以权谋私留下了空间。(李光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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