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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持砖疑犯是“英明”的决定吗?

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2009年12月10日11:27

  击毙持砖疑犯是“英明”的决定吗?

  河南夏邑县太平乡杨楼村,一盗窃疑犯被村民发现并围堵在农家院子里。警方赶到现场,疑犯用砖头袭击民警和群众,民警将其击毙。有网友质疑,犯罪嫌疑人被围困在院内,并未劫持人质,也没武器,警方完全不用将其击毙。(12月8日 《东方今报》)

  从视频中,我们看到的是围观群众如同在观看闹剧一般,哄笑阵阵,而被困在院子里的嫌疑人已没了实质性威胁。画面倒是暴露了警方很多不妥之处,比如没有及时疏散围观民众,自身没有装备如头盔、盾牌等防卫工具,才导致一民警被砖头击中。

  国内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回忆他为什么走上学法这条道路的时候,是这么说的:小时候陪父亲到一个派出所办事,看到警察,卑微得手都在发抖,于是在心底暗暗发誓,一定要改变这种局面,让每一个民众都能挺起腰杆,做一名真正有底气的公民。

  是的,他是走上了一条正确的路,因为法律就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最有力的保障。这个公民平等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包括在法律没有审判之前,任何嫌疑人都是无罪的。生命与生命之间,不能形成一种居高临下的草率处置。这应该是所有公民应该知晓的法律常识,何况是执法人员?

  现在我们来依法分析河南夏邑县警方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十)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但十一条又规定: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此案中,嫌疑人明显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而虽有扔砖头的行为,但如果警方做好防护、民众疏散后,便不复存在了。因此,警方失职在先。

  而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一个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嫌疑人击毙,要负法律责任的。

  无论死者是一个盗窃犯,还是一个普通人,其生命都是无价的。在法律判处其死刑之前,其生命权都是不应被草率剥夺的。因此,作为肩负社会安定责任、保证人民安全的警方,任何行为都必须严格做到依法行事,更何况是使用致命性警用武器。因为,对于生命而言,是不能重来的,而对于法律来说,这种无上的社会准则,更不能被草率的决定践踏。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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