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拟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10日16:16
新华网新加坡12月10日电(记者张永兴)新加坡交易所9日宣布将对原有的上市公司管制条例进行重大修订,以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管。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交所9日提出了36项建议以征询公众意见,预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管制条例将于明年年中开始实施。
拟议中的新条例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停牌期间进行股权转移;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股权的股东(即大股东)必须把所持公司股票寄存于托收公司;大股东抵押股票须向公司呈报,以进一步保障其他股东利益和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接受当局调查的公司在委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和审计师时须经新交所批准;新交所有权处理违规或不合作的公司要员或董事;财务总监辞职须向新交所确定是否与董事会意见分歧;任何时候上市公司都必须有最少一个独立董事在位;上市公司若主要子公司在海外,有关子公司须委任一位居住新加坡的董事。
新的监管条例还规定:新加坡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的评估须在常年报告书中披露;新上市主板公司应委任监管顾问等。
新交所还建议,在股东所抵押的股权达到或超过缴足资本的30%;有关股票权益一旦执行,可导致公司违反贷款契约;有关股东是掌控公司的最大单一股东,而且充作担保的股票达到或超过该股东持有的股权的一半等条件下,股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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