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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生结束公费医疗全员参加居民医保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0日18:58
  新华网广州12月10日电(记者叶前)自2009年9月起,广州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截止于2009年8月。

  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介绍,在广州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均可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个人年缴费80元,各级政府资助每人每年100元,困难学生个人应缴费用由广州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代缴。

  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均可报销。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入住医疗机构的三个不同等级,可享受60%—80%的报销,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从150元、300元到600元不等。

  除住院费用外,门诊费用也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报销。参保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尿毒症透析、急诊留院观察等特定项目治疗时,按住院费用享受医保待遇。对于患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指定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每病种每月可享受100元的报销。

  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方面,参保学生在门诊选定医院就诊及经批准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报销不低于九成。针对大学生寒暑假期间,有可能因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问题,张学文表示,目前是由各学校按原保障办法自行确定报销标准。

  按照目前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9社保年度,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90730元,即上一年度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张学文说,广州市正准备将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为确保过去的公费医疗与新的居民医保无缝对接,广州市医保管理机构计划将2009社保年度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2010年参保学生开始转为按学年度参保。

  张学文说,全民医保制度已经经历了由试点到全面实施的阶段,目前强制参保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鉴于广东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未明确自愿参保原则,广东省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比例须达到95%以上,高于全国的90%。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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