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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擅自筹办大型活动最高罚款30万元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9年12月11日07:53

  擅办大型活动 上限拟罚30万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昨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民意———

  本报讯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昨日起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与原条例中“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相比,修订草案将承办者认定为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承办者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同时,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罚款从原先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在修订草案中,原条例由主办方履行的安全职责调整为承办者负责,其中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保安等安全工作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并应组织设计、施工以及场所管理者进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处置培训、演练等。

  同时,主办者委托承办者具体负责大型活动组织实施的,主办者应与承办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和相应的安全职责。承办者、主办者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规定,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鼓励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安全服务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院校、宾馆饭店、会议中心、商贸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举办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不面向社会公众的内部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安全职责、安全规范实施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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