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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六起拒执罪案终审宣判 上海法院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确保胜诉权益兑现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3日08:28
  今年6月,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有关拒执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今年以来,上海高院党组提出,要着力打造胜诉权益兑现机制,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此,上海法院尝试了诸如申报财产、限制出境、媒体公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纳入诚信记录等方法。近年来,上海每年都有300余名被执行人被实施司法拘留,去年下半年以来,有近500名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但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还是对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无缝衔接的合作机制

  2009年12月10日下午,身处金山区看守所内的倪晋明收到了上海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他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获刑1年。当他带着冰凉的手铐哭丧着脸签收送达文书时,全然不见了昔日嚣张气焰。

  倪晋明是一名从事承包装修房屋等业务的包工头,共拖欠三方申请人借款、劳务工资款等23万余元。法官经深入调查,获悉其银行账户曾有数十万元资金进出,因此判断其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倪晋明非但拒不还款,还公然威胁辱骂法官。在此情况下,金山区人民法院果断将相关案卷移送金山公安分局。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查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区检察院随即对倪晋明提起公诉。10月22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倪晋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倪晋明一案从移送警方到开庭判决,一共只用了两个多月,效率之高要归功于此前公检法司各部门已经达成的共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特别明确了“对法院移送的拒执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的工作原则。各机关责权明确、沟通衔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令逃债者无处遁迹

  《意见》同时明确,对涉嫌犯拒执罪者,如果行为人尚未到案,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公安机关可采取网上追逃、宾馆住宿登记系统监测、离境口岸边控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追查。

  2008年6月,被告人黄宝玉因与母亲产权纠纷一案败诉,被判10日内将房屋产权归还母亲,可黄宝玉随即将母亲所有的房屋通过房产中介转卖后逃逸。“我们在侦查黄宝玉拒执犯罪一案中,展开网上追逃,当他午夜在外地一家宾馆登记入住时,电脑系统发出警报,一举逮到了这名逃债犯”,宝山公安分局的王警官告诉记者。该案经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黄宝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上海二中院日前已维持原判。

  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名被执行人计某,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欠对方1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他不仅不筹款还债,反而跑到国外,玩起了“失踪”。不久前的一个中午,上海浦东机场边检站得知计某即将登上东京飞往上海的航班,立即通知执行法官。当天下午4时许,计某刚一入关,即被带回了普陀区人民法院。

  针对处理拒执罪时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逃逸、隐藏的情况,上海各法院与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优势,互通有无,为果断处理拒执案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今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参与抓获的此类犯罪嫌疑人已有近30人。

  构建有效威慑机制

  倪晋明案是今年上海各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决的第六起案件。上海市高院院长应勇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制基础和诚信意识。如果能从这一层面认识拒不执行的社会危害性,就能够在执行实践中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破解执行难题,从而全方位地构建胜诉权益兑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按照《意见》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余志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公检法司各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将《意见》的内容落到实处,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拒执罪的办案模式,不仅构建了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也迈出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一步。

  本报上海12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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