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湖南立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油”三年不用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尚属首次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4日07:36
  “成立合作社三年不用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对农民张明仁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张明仁是湖南省茶陵县人,早年一直在广州从事蘑菇栽培工作,几年下来,他除了学会一手好技术,还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今年正准备返乡组织当地村民开办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来我对明年是出去创业还是在本地开办合作社犹豫不决,"法规"的出台给我吃了颗定心丸。”张明仁对记者说。

  张明仁所说的“法规”是指前不久湖南省人大立法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记者了解,这部旨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出台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措施,其中“三年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入社农户人均收入高出1400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来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湖南省是全国的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了70%以上。湖南省委农村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截至今年10月底,该省累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050个,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统计,全省参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年人均收入要高出1400元左右,有的甚至要高上好几倍。

  位于雪峰山麓的安化县,是全国柑橘主产区之一,其产品多次获得省优部优称号。1997年至1999年,当地柑橘连获大丰收,但“销售难”给了他们沉重一击,农民眼睁睁看着金黄的柑橘烂在园里,第一次明白了丰产不等于丰收,2000年,柑橘种植大户夏绪平组建第一家合作社———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合作社的成立把当地几千户橘农融为一体。当年,合作社就外销柑橘1500多吨。近两年来,合作社每年为本县外销柑橘13000吨以上,除解决当地柑橘销售难的问题外,还先后帮助溆浦、石门等地销售柑橘12000多吨,架起了从山村通向全国、通向世界的金桥。

  “合作社成立,办成了许多政府部门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好的事情,为农民认识市场、驾驭市场树立了信心。”安化县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多重因素制约发展需专门立法

  尽管湖南合作社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规模小、基础薄弱。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在基层调研后发现,部分干部对农民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的性质不够了解,将其与过去的人民公社混为一谈,将合作社与家庭联产承包制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一谈到合作就认为是“归大堆”。有的认为合作社底子薄,信用额度小,没有市场竞争力。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资金不足,设施设备落后、技术人才短缺,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活动不经常,政府引导、扶持不够等众多制约因素。

  “把自家种的菜建个冷库储藏一下,却要按普通工业用电交费。在自己家里搭棚种菜养鸡,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到城里运送鲜活农产品,只能半夜三更进去。”长沙市一名合作社成员向记者透露,如果没有好的制度扶持,创办农村合作社十分艰难。

  “在湖南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省份,要应对这些不利因素、为合作社注入活力,我们考虑到了专门为此来立法解决。”分管此项工作的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法工委主任钟实对记者说。为了完善立法,湖南省农办、省政府法制办到全省14个市州和湖北、山东等地考察调研,征求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等省直部门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多次组织座谈会反复论证,还专门组织部分常委进行实地考察。

  近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为市场主体地位提供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此次通过的办法全文共30条,以“加大外部扶持”和“规范内部管理”为主线,有许多制度上的创新,呈现出许多引人注目的亮点。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对合作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多的问题,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不得收费。“这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立法中开了先河。”钟实对记者说。

  融资难是困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法在上位法规定的金融扶持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涉农担保机构应当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发展信用合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为了帮助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办法同时规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农产品加工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有关道路通行费优惠,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进城提供便利。

  此外,办法还富有前瞻性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出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市场主体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