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明年1月1日起上调
■由每立方米2.1元调为2.5元,另0.2元由政府补贴或视情况再实施■主城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7元调为1元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召开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其中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7元调整为1元,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1元调整为2.7元。
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中,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主城0.7元、区县0.5元统一调整为1元。其中,主城提高0.3元,一步调整到位;其他区县提高0.5元,分两年调整到位,第一年提高0.3元,第二年提高0.2元。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主城区1元、其他区县0.9元统一调整为1.3元。其中,主城提高0.3元,一步调整到位;其他区县提高0.4元,分两年调整到位,第一年提高0.2元,第二年提高0.2元。
在自来水价格调整方面,主城区居民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1元调整为2.7元,提价0.6元,先调整0.4元,剩余0.2元由政府补贴解决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非居民类自来水价格实行工业、商业、建筑业并轨同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25元,平均上调0.6元。
关于洗浴、洗车行业用水收费标准在已确定的非居民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改革方案。
市政府称,此次调价是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市政府将综合考虑低保家庭增支因素,给与适当补偿。对特困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新价格,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本次水价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主城 0.7元 1元
区县 0.5元 0.8元 1元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主城 1元 1.3元
区县 0.9元 1.1元 1.3元
主城居民自来水价格
(每立方米)
2009年 2010年
2.1元 2.5元
(另0.2元由政府补贴或视经济发展情况再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