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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恶意透支”认定的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5日10:17
[提要] 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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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延伸阅读:

    两高发布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司解 12月16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此举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三)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六)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七)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2007年以来美国因个人房屋不良贷款引发的“次贷危机”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几年有的国家和地区陆续出现的因信用卡不良贷款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风险管理关系到全社会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安全稳定,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还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为打击相关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熊选国指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解释》的公布施行,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积极的影响。[详细](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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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所以有风险但不等于有坏账损失。第二个方面,从我们国家目前银行卡的管理来看,我们整个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发生风险的部分跟我们整个信用卡交易比较起来比例是非常小的,不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和银行卡健康发展造成威胁。但是我们很重视这个问题,所以在我们发布的支付信息报告里面,我们把这个问题点出来,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不论是持卡人还是管理者,还是经营机构,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问题,我们不要等着问题出了再说,那就晚了。但是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对我们金融体系有关银行卡风险的问题,我们将会控制得很好。[详细](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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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从技术层面讲,我们有功能比较强大的数据中心,就是在上海浦东的金融数据中心,在那里占地有300多亩。为了加强风险防范,我们正在研究建立第二代风险管理的技术、系统。这个数据中心的处理能力和防范手段,可以和VISA、万事达相媲美。[详细](中国网)

    中国银联今年确认近三万个套现案 金额达数十亿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除了我们成员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还取得了社会上的其他专业机构的帮助,组成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这个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地、随时地研究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案例,优化银行卡的风险管理规则。这方面我们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三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详细](中国网)

    “非法占有”是区分信用卡恶意和善意透支界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详细](中国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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