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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体内留三根金属物 男子18年后状告县医院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5日11:39
  18年前,汉阴县农民胡启忠在县医院接受胸部手术时,医院将三根针状金属物留在其体内。为此胡启忠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汉阴县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患者损失6万余元,并承担败诉责任。

  司法鉴定 应属于医疗行为过错

  汉阴县农民胡启忠,因患支气管炎伴左侧脓胸于1991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7日在汉阴县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曾行左胸穿刺、引流治疗,后来胸部一直有疼痛感。2008年11月,他在广东打工期间因左侧腰痛及咳嗽到东莞长安医院做X线检查,发现左侧胸壁遗留金属异物。2009年2月6日在安康市中心医院就诊,确诊其左胸壁高度密影,可能有金属异物,建议手术。同年5月5日,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胡启忠左胸廊内金属异物系1991年3月份在汉阴县医院治疗中所遗留,应属医疗行为过错。

  2009年5月20日至6月5日,胡启忠在西安市解放军323医院住院治疗,术中取出长约1.8cm、0.9cm、0.5cm,直径约0.1cm的金属物。6月12日,安康市法学会对原告胡启忠劳动能力伤残进行鉴定,结论为:胡启忠因实施胸壁异物取出术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 医院未能提供无过错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启忠出示的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和安康法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的证据已证实了被告汉阴县医院在1991年3月22日行胸腔闭式引流术时,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被告汉阴县医院只提供了住院期间手术后原告在医院X线检查报告单,而没有相应的X线胸透胸片原件相互印证,仅凭报告单上的文字记载是不充分的。因此,汉阴县医院未能提供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故要承担败诉责任并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

  汉阴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处汉阴县医院向原告胡启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63664.67元。同时,由汉阴县医院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12月10日,胡启忠认为,赔偿的6万余元不足弥补18年来的各种损失,为此,他决定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松)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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