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5日19:17
中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5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明天(16日)起开始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即可定罪处罚。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进一步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银行收取的费用。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银行卡犯罪往往与互联网和手机密切联系的问题,司法解释也做了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这种行为,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针对无磁交易的情况,针对使用互联网、电话进行违法交易的情况来进行规定。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2009年,中国银联协助商业银行一共确认了近三万个套现案例,套现金额达数十亿元,关闭了800多家有严重套现商户的POS机。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二)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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