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两高发司法解释: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2月16日03:43

  没收到催款单不算“恶意透支” 

  尽快偿还可不追究刑责 “非法套现”将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早报讯 没有收到银行催款通知不算“恶意透支”;是否“非法占有”成为判断界限。昨天,国新办举行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起施行。而央行也将和公安部门配合,针对银行卡领域的犯罪活动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专项打击行动。

  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孙谦说,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催款通知或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尽快偿还可不究刑责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1张信用卡即可定罪

  司法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果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或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可按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

  关于“非法套现”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罪

  关于“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定罪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

  【对应刑责】

  数额 刑责

  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专家分析

  《解释》让定罪量刑尺度统一

  早报记者 李燕

  早报记者昨天就恶意透支将追究刑责采访了徐汇法院法官侯荣康。

  侯法官表示,此前上海法院其实已经开始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的罪名为信用卡诈骗。“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基于全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作出的总结。”

  根据多年审判经验,侯荣康表示,其实上海徐汇法院今年以来已经追究了数个恶意透支信用卡持卡人的刑事责任。用假卡一般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一般定盗窃罪;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则一般追究信用卡诈骗罪。侯荣康同时指出,虽然在《解释》前法院已经可以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上存在各地、各法院不太一致的情况。

  《解释》出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点。

  一是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加分明、尺度更加统一。

  第二方面的作用在于,便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极大地约束持卡人的消费行为。侯荣康指出,以前这类案件,不一定都能到法院,因此公安机关将很多信用卡透支行为作为民事违约看待,不立案侦查,也就不可能审查起诉乃至审判。《解释》出台后,对公安机关有一定约束力,这类信用卡透支行为一旦满足条件,就成为必须立案侦查的对象。  

  案例:

  从事电脑个体经营的汤骏(化名),自身缺乏经济实力,却欲做大“蛋糕”开设买卖某电脑的经营公司。没有资金的他,以自己和妻子及朋友的名义,先后从8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24张银行贷记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116万余元。2009年11月,上海静安法院就汤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开庭,当庭撤销对汤骏的取保候审。汤骏最终获刑9年,并被罚30万元。

责任编辑:张庆龙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发表评论前请先注册成为搜狐用户,请点击右上角“新用户注册”进行注册!
设为辩论话题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