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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上涨缺乏说服力 兰州水价听证会公正受怀疑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10:24
  水资源是生活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源,是生命生存的必需品。近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失衡,水资源污染的加剧以及供排水相关企业的要求,通过提高水价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普遍,引发了全国各地水价调整的热潮。2009年以来,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南京等多个大中城市举行水价上调听证会,包括北京等一些城市正在积极酝酿水价调整,提高水价已经呈现“遍地烽火、势不可挡”的趋势,引起社会的关注,水价调整出现强烈的社会质疑,分析水价调整引发社会质疑的原因,有助于水价调整按照正确轨道有序进行。作者认为,水价调整引发社会质疑的主要原因包括:

  1、 涨价理由缺乏说服力

  水价为什么上涨?这是首先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纵观全国各地水价上涨都给出了理由,无外乎三个:一是为了促进节约水资源,二是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经营亏损,三是同国外相比水价偏低。由于这三个理由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难免导致社会的强烈质疑。

  价格在商品的消费上确实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如商品的价格过高,抑制了消费者的需求,如果降低商品的价格,将刺激消费者购买消费。但是这种价格调节规律完全搬到水资源来中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因为水资源属于特殊的商品,对于民众生活而言,水资源是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存在一定的刚性,想完全通过提高水价抑制这种需求是不可能的,无论水价多么高,也离不开生活水,到了一定程度,想完全通过水价调整来抑制水资源的需求是不现实的。在民生领域,水资源具有公益性,政府必须无条件地提供优质而且价格适中的服务,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要从“人权”的角度进行思考。生活水价有一个限度,节约水资源能力也是有限的。当然,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价格(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可以适当提高,运用水价促进水资源节约是非常必要的。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运用水价调整节约水资源的效果也是有限的。目前民众对水价提高节约水资源效果存在疑问,特别是一些民众家中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节水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水价节约用水,民众感觉缺乏说服力,质疑这个理由是理所当然的。

  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要想可持续发展下去,必须有足够的利润,这是可以理解的。水价调整的理由是企业亏损。但导致企业亏损的原因很多,比如管理不善,企业人员膨胀、铺张浪费、企业人员收入(或者福利)偏高等。水价调整过程中只提出了企业的亏损,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亏损没有更明确的交代,特别是一些供水企业的收入水平较高,福利待遇较好,更加引起民众对供水企业亏损的怀疑,如洛阳水务集团作为国有独资的地方水务企业,虽然连续三年亏损,但2008年人均工资2.5万元,仍高于洛阳人均22883元的水平。企业亏损的理由不充分,而且职工收入水平偏高,企业是否真正的亏损民众持怀疑态度,这是民众质疑水价调整的重要的原因之一。

  水价能否与国外相比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收入水平相差很大的国家之间。目前水价调整的原因“世界银行建议居民用水开支应占其可支配收入的3%至4%”,而中国目前的水平很低,所以中国水价调整还有较大的上涨空间。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这个比例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值得认真探讨,作者曾做过测算,如果按3%计算,北京水价将超过20元/立方米,目前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国家收入的差距还很大,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收入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套用这个标准缺乏中国的国情基础。2、水价调整的基本数据—成本交代不清

  水价调整的基本依据是水价的成本,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数据,但是目前水价调整过程中水价成本交代不清,公开性透明性不够,这也成为水价调整最大的质疑源。

  水价成本究竟应该包括哪些,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监审办法进行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6年11月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职工薪酬、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制造费用等;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输配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供水企业为组织供水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笔者在写作此文时,查阅国家发改委网站,并没有查到该办法已经实施的信息。

  没有合理透明的水价成本,水价调整将必将受到强烈质疑,这需要进行规范,走出婆说婆有理的怪圈。值得欣慰的是广东、山东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为水价成本的透明提供法律基础,期待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早日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消除这个质疑源。3、水价听证会公正、客观性受到怀疑

  水价听证会是水价调整的一个必经程序,也是听取民意的重要手段,水价听证会的人员如何产生、人员组成结构如何对水价听证会结果有重要的影响。

  这是一个十分普遍存在的现象,民众绝大多数反对水价上涨,而听证会的结果却是高度赞成水价上涨。以兰州市水价听证为例,2007年7月水价听证会人员通过推荐的方式产生,包括7名消费者、3名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各1人,在听证会上,13名听证代表中只有2人明确反对涨价,赞成涨价者高达85%,而据听证前对某社区2400余户居民调查,有95%的居民认为不应涨价,听证结果与实际居民调查结果相差甚远,显然听证会结果与实际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

  2009年8月洛阳水价听证会结果更是值得令人深思。洛阳水价听证会代表组成是:消费者8名、经营者2名、利益相关方3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专家学者1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3名,在18人参加听证会中,只有1人表示“最好不要提价”,赞成率高达94%,达到了惊人的一致,消息传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甚至出现了洛阳水价“被听证了”、“水价听证谁在放水”的强烈质疑,在全国性的网站上进行的“如何看待洛阳水价上涨四成多”的调查,超过80%的网友反对涨价,由此可见这场水价听证会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水价听证结果与现实存在巨大的反差,令人怀疑水价听证代表组成过程、组成比例、听证代表是否受到某种“工作”的影响。如果代表组成采取推荐制,不能排除人为的选择,选择“听话”的代表,如果听证代表被“工作”了,其意愿是不能真实的表达,听证结果必将受到“质疑”。水价听证代表如何组成,没有专门针对水价听证的法规,目前遵循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这些规定原则性很强,具体如何操作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民众对听证代表的产生和组成是否合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质疑,特别是听证结果“一边倒”的情况下,更增加了听证会是否公正、客观的质疑,甚至出现听证会被“人为操作”的声音,导致听证会权威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有关听证会代表产生、组成办法,产生公正、客观的听证代表,是解除听证会是“牌坊”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听证会争议的迫在眉睫的工作。4、缺乏科学合理的水价听证方案

  听证会提出的方案是否合理科学,是能够获得公正听证结果的基础。

  目前水价听证会之所以成为“涨价会”,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水价调整方案就是涨价方案,听证代表无法选择,只能在“烂苹果中选择一个不最烂的苹果”。纵观目前水价听证会提出的水价调整方案,通常是两个基本方案,这两个方案都是涨价方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涨价的幅度有差异。

  从理论上讲,水价如何进行调整听证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水价是否需要调整进行听证,第二部分是如果水价需要进行调整,需要听证水价调整的幅度是多少。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分两次听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原因一是没有相关的法规规定要进行两次听证,二是有关部门不会支持第一个论证,因为一旦第一次听证被否定了就没有机会调整涨价了,三是即便有了相关规定也未必分两次进行,可能会“一锅烩”。

  科学合理的水价听证方案不会仅仅是一个涨价方案,如果没有召开过水价是否调整的听证会,至少应该将不涨价作为一个方案放入其中。但从操作环节上,经营者面临听证代表选择不涨价方案的巨大风险,他们不愿意这样做。其实,如果大多数听证代表选择了不涨价的方案,说明水价调整根本没有必要,水价调整不符合民意。

  水价听证只有涨价方案,只能增加社会的质疑,并且质疑永不会停止。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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