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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砒霜门”正在走进死胡同 真相难觅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6日15:41
  时至今日,农夫山泉“砒霜门”真相仍旧扑朔迷离。按照当前的逻辑,随着读者关注度逐步降低,各地媒体报道慢慢减少,“砒霜门”将无可避免地走进一条死胡同:农夫山泉继续在海口销售,海口市工商局继续例行检查,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继续做自己的实验……

  然而,这样的结果极有可能酿成一个两败俱伤的下场:农夫山泉、统一品牌从此埋下暗伤,使刚刚从“三聚氰胺毒奶粉”危机中恢复过来的“中国制造”再度重回炼狱;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乃至执法道德遭到怀疑,更重要的是,这种怀疑指向的将远远不仅限于某一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甚至不会仅限于遍布全国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它指向的将是众多与普通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切行政执法机构。“砒霜门”由此也很可能成为继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之后,公民质疑并指责中国行政执法机关的口实,并进而恶化“依法行政”的社会环境。

  北京落点

  农夫山泉,喝还是不喝

  上周末,记者在国展家乐福、惠新西街物美超市和望京沃尔玛超市随机做了调查。记者看到,农夫山泉、统一等饮料都在正常销售。超市营业员的介绍如出一辙:从来没有下过架,也没感觉有太大影响。有营业员表示,现在并非饮料旺季,即使卖得少了点也很难察觉。

  当记者询问一位正在购买农夫山泉饮料的女士是否仍然信任该品牌时,这位女士大惑不解:“出了什么事?为什么不信任?”记者约略讲了11月下旬开始的“砒霜门”事件,“我还真没注意过这个消息。”女士一边说,一边忙不迭把饮料放回了货架,“那还是再等等吧。万一呢?”说着,换了另一种饮料——记者无意中又扩大了农夫山泉的损失。

  此前,一些超市曾将几款“问题饮料”撤出了货架的显著位置,挪到了角落里。超市的解释是“在最终检测报告出来之前,先"冷处理"一下”。随着后续报道出炉,“冷处理”纷纷结束。

  可是,并非每一个消费者都始终关心“砒霜门”的每一步进展,记者在不同超市共计询问了10位消费者,其中只有4人知道“砒霜门”的进一步检测结果,其他人基本只是一知半解,知道“农夫山泉出事了”,但“出事”的具体是哪一种饮料却说不出来,另有个别人干脆什么都不知道。

  律师说法

  执法机构竟不清楚自己的权限

  截至现在,“始作俑者”海口市工商局承认自己的不妥之处只有一个:没有公布这种消费警示的权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说,哪怕是仅从这一条来看,我们基层行政执法者的法律意识相当令人担忧。“连自己究竟拥有什么样的权力都不清楚,又何谈"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均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如果影响只限于特定区域,也可以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在接受《新华视点》采访时承认,“农夫山泉和统一是拥有大量消费者的知名企业,产品如涉嫌总砷含量超标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就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口市工商局显然没有公布这种消费警示的权力。”

  即使海南方面认定这一信息只限于影响当地,发布的权力也掌握在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海口市工商局。而事实上,“砒霜门”所涉及的农夫山泉和统一品牌的产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对于这种企业的风险信息提示,即使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没有公布的权力。

  在冤假错案中常有程序违法的影子

  于德华律师认为,任何一个法律事件或者社会事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程序出现违法,将会导致整个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存在问题。而在我国,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谓“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普遍存在。然而,没有对“程序”的尊重而来侈谈“实体合法”,其实无异于空中楼阁。司法实践中诸多冤假错案的背后,经常或多或少存在程序违法的影子。

  近期执法机关“程序违法”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上海“钓鱼执法”案。从这一个案子里就能够看出,如果程序得不到尊重,恶之花将结出多么可怕的恶之果。

  “"程序"是任何一个法律事件的重要基础。程序违法,能导致整个事件的裁判出现误差。在我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众多,拥有执法权的公务员数不胜数,但现在行政执法的质量很难让人乐观。”于律师说,“砒霜门”仅是一个被报道出来的例子,它说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本身就对法律非常漠视或者陌生。对本部门享有的职权同样也不熟悉,或者就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执法活动”。至于那些未被报道出来的例子,恐怕只能等到公民亲身经历的时候才能加以评论了。

  律师剖析

  一两个处分

  难起震慑作用

  按照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执法者本身违法行为而给被执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违法行政执法人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执法者则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从立法的本意上看,这是对行政执法过程的一种约束,然而,“国家赔偿”究竟能否弥补被执法者的实际损失,并同时对违法行政者给予足够严厉的制裁,以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只能说上一句:难!

  截至现在,公之于众的“国家赔偿”案例几乎都集中在“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执法错误上。而因行政执法机构程序违法给付国家赔偿的案例,则很少见诸报端。至于对违法者本人或违法机关首长进行的处罚,却大多是行政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局长免职,改任巡视员”之类。

  即使在诸如影响力遍及全国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中,违法行政的政府机关得到的也不过是两个行政警告处分。

  这样的处分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和违法成本之间的“收益率”究竟有多大,着实是个难以统计的数字。

  “如果农夫山泉这样的案子出现在欧美国家,它能得到的国家赔偿也许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违法者所要得到的处分,也绝不会是一两个行政警告处分就能了事的。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才能要求公务员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但是我们国家要想达到这一步,也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于德华律师说。

  记者手记

  截至现在,众多媒体就“砒霜门”的报道不约而同地提出“公众需要的是真相”,然而,公众需要的不只是真相,需要的更应该是信心:对于“中国制造”的信心,对于中国行政执法机构的信心。它的来源只能是公开、公正、公平的,严格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和就其结果依法作出的裁判。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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