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首推“砒霜门”民间“调查”报告
核心提示:12月6日,一名自称是工商人员的网友“ fqlaogao”,在南海网阳光岛社区发帖反思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 fqlaogao”在贴中引经据典,不但对农夫山泉指责海口市工商局4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剖析,更直指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并称海口市工商局之所以会陷入目前的无比尴尬局面,是因为没有吃透相关法律法规之缘故。文中指出,海口工商局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南海网12月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杨振东)南海网网友“ fqlaogao”自报家门系一名工商人员,在相关部门对“砒霜门”事件展开调查的结果尚未公布前,发帖南海网阳光岛社区直抒己见,是非曲直有待广大网友甄别。
分析一: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
“fqlaogao”首先对12月4日农夫山泉律师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处涉嫌违法行为的观点进行了分析。
第一处,农夫山泉律师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涉嫌违法行为是抽样程序不规范。
“fqlaogao”认为农夫山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误,但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错误。他文中写到: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详见https://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
对此问题,“fqlaogao”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规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后发布的规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还与法律存在冲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样行为没有违反程序。
分析二:农夫山泉连续犯了概念错误
第二处,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涉嫌违法行为是检测结果未告知生产者。
“fqlaogao”分析认为农夫山泉连续犯了概念错误,导致连续得出错误的结论。农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个概念错误是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和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检验报告时间混为一谈。第二个概念错误是误认为自身是被抽样检验人(详见https://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从内容来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分析三:海口工商局采取自行复检行动,相关法规未对此做明确表述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处涉嫌违法行为,是剥夺被检单位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对此“fqlaogao”分析: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认为,为了避免侵犯被抽样检验人和标的食品生产者的申请复检的权利,工商部门应将被抽样检验人和标的食品生产者明确表示放弃了复检权利或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作为采取自行复检行动的前提。但由于相关法规规章未对此做明确表述,(详见https://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
分析四:农夫山泉忽视了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定义
农夫山泉认为海口市工商局第四处涉嫌违法行为,是直接跨越卫生行政权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且其所公布的检验结果也不是最终的检验结果,引发了全国人民对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国际社会对中国工业制造水平的再次质疑。
“fqlaogao”认为农夫山泉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理解有误,忽视了第十七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定义。海口市工商局于11月24日发布的2009年第八号消费警示,内容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批次名录,符合《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该消费警示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不可能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范畴。农夫山泉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解有误。不过从后果来看,由于全国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导致原本只是面向区域性消费者的第8号消费警示,很快就不再符合消费警示的定义,甚至还产生等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巨大影响力,只能说海口市工商局对此考虑不周(详见https://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
焦点:工商局没有得到复检结果支持就向公众发布警示,非常不负责任
“ fqlaogao”认为海口市工商局之所以会陷入目前的无比尴尬局面,是因为海口市工商局没有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之缘故,该规定如下:“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该规定的核心就是准确,消费警示的信息不准确,就成无根之木,本次事件涉及两家全国性大型食品企业,海口市工商局在没有得到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或复检结果支持的情况下,仅靠还未能成为最终检验结论的初检报告,就向公众发布如此敏感的消费警示,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详见https://nanhai.hinews.cn/thread-1836413-1-1.html)。
反思:应慎重从事
“ fqlaogao”认为,本次事件并无胜利者,可说是多败俱伤双输。虽然由于复检合格,使农夫山泉和统一得到正名,但公众消费者对本次事件的高度关注以及伴随的不信任感导致企业丢失难以估计的有形无形损失。而海口市工商局和作出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因为复检合格,导致面临承担相应责任和数额巨大的行政诉讼赔偿可能的巨大压力。公众消费者也因由于媒体对本次事件的炒作增加对国内食品安全情况的不信任感。
回到当初,如果检验部门和执法部门具备与全国性大企业打交道的经验,对可能导致全国范围风波的可能性有所认知,从而慎重从事,那事件也不会闹到如此地步。
如果作出不合格检验报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向海口市工商局送交检验报告前,先向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汇报审批以便上级慎重研究,同时对检验报告重新进行细致检验复查,以便得出有把握的检验结果。
如果海口市工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吃透《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在得到准确的检验结果支持前,慎重发布消费警示,使公众得到准确、及时、客观的消费警示信息,而不是如本次事件让公众因前后矛盾的检验结果陷入困惑和混乱,相关行政部门也避免了现在的无比尴尬局面。
如果如此,那本次事件中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就不会发生。希望今后执法部门和检验机构以此为戒慎重从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有权立法的部门继续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也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完善发布消费警示的相关规定,最后希望中国的食品生产者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保护全国公众更加放心使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