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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戳穿“超女民主”的神话

来源:南方网
2009年12月16日19:57

  2005年的夏天,从湘江之畔刮来的“超级女声”风暴,席卷整个中国,终于尘埃落定。一档娱乐节目,为什么会牵动千百万人心,让大家如痴如醉?据说是因为在中国试验了一把“娱乐民主”:让电视机前的观众发短信投票,决定每一场结局。在“超女”评选中,歌迷们的确表现出超乎异常的参与和组织热情,短信投票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了每场的结局。有评论热烈称赞这一“超女民主”,视之为中国民主一次大规模的沙盘预演。

  五四以来,民主与科学一样,成为中国人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民主一旦被理想化、乌托邦化,就会被化约为某种简单的东西,比如民众意志、全民投票等。的确,在许多中国人观念里面,民主就是一种投票政治,仿佛老百姓只要拥有了投票权,人民的意志就因此实现了。于是,“超级女声”稍稍玩弄了一下短信投票,马上被赋予了“娱乐民主”的崇高价值。

  我要说的是,以投票为核心的“超女民主”,不是一种好的民主,而是一种具有内在颠覆、自我否定的民粹式民主。其背后隐藏着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制造一种民意至上的虚幻感,以此实现主办方隐秘的权力意志和商业欲望。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超级女声”中的几大疑点。

  第一,民主不仅体现为公众投票,而且体现在公众投票拥有直接的、最后的决定权,以此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性。“超级女声”的竞赛规则是:由评委和短信投票分别选出两位最差的选手,上PK台决斗,最后由大众评审团投票决定其中一人落选。在这一规则中,所谓的公众直选,其作用只占1/3,且不具最后决定性。而掌握了核心权力的,是那个面目暧昧的大众评审团。其性质与其说是民意的“代议士”,倒不如说是中国特色的代表制。因为这35个关键人选,并非由民意决定,而是由主办方幕后遴选。常识告诉我们,被谁选出,对谁负责。于是,数百万短信投票所体现的民意,最后终究要由这些代表了主办方意志的“大众评审团”来集中,好一个漂亮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比投票更重要的是,民主还必须拥有一套公开的、透明的稳定程序。法定规则只能在事先的“无知之幕”下讨论产生,一经确定,不能因人为的意志(无论其来自长官还是民众)轻易改变。前述的“超级女声”通行规则,到最后决赛时,被莫名其妙地改变,由原来羞羞答答的“半民主”,变为“全民主”,完全由短信选票决出前三名。从实质正义来看,似乎是进步,好像彻底体现了民意。但从程序正义而言,属于违法。奇怪的是,竟然没有人站出来质疑主办方对规则的任意改变,包括被剥夺了资格的三位评委和35名大众评审团成员。这只能印证了眼下大红大紫的施米特理论:这次竞赛的“主权者”,不是短信所体现的民意,也不是评委或大众评审团,前者是被利用的,后者是被御用的。真正的“主权者”,正是可以任意改变规则、解释规则的主办方——其在“紧急的例外情况下”拥有重新制订规则的至高无上的“决断权”。

  第三,按照哈贝马斯的经典论述,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公众的投票上,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公众的自由讨论。“超级女声”中唯一的公共讨论,是代表专家意见的评委现场点评。在初赛阶段,评委尚可自由地发表意见,越到后来,迫于民意的强大压力,评委们个个噤若寒蝉,只有赞美的份儿。到了最后的决赛,连这一可怜的发言权也被剥夺了。当一种民主,容不得异己,容不得批评,只许欢呼、只许歌颂的时候,那就是暴政了,那就是从约翰·密尔到托克维尔一直警惕的“多数人的暴政”。欢呼式的民主、赞美式的民主,是缺乏合法性的民主,也是中国历史上曾经领教过多次的广场大民主。

  第四,大众时代的民主应该是不设门槛的,一个人不能因为其贫穷而被剥夺投票的权利。“超级女声”投票的门槛何其之高,平时一角钱的短信,竟然被抬高到一元钱。表面上“超女”的投票是平等的,但其背后充满了金钱的元素,囊中羞涩的广大民众,不得不考虑参与的成本,而对于有钱者来说,可以一掷千金买卡买票,用金钱影响选举的结果。不是有报道说,某大款一口气出资50万元,买手机卡去投票吗?

  投票本身不是民主,只是民主的一个环节。真正的民主除了投票之外,还要有透明的程序、平等的权利、自由的讨论、对异己的尊重以及超越一切个人意志的公正规则。这一切的一切,正是“超女民主”所匮乏的。

  所谓的“超女民主”,只是一种民粹式民主。历史已经证明,而且将继续证明,民粹式民主正是权力意志的最好掩护。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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