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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未经许可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7日07:47
  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刘阳)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必须经过广电总局批准,电视购物节目应避免虚假和夸大宣传,同时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意见》要求,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

  《意见》特别强调,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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