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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猝死公安局获赔 被杀者无人问津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7日09:21
  中广网北京12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6分报道,河北曲周县河南疃镇河二村村民曹某日前向记者讲述了他家的不幸遭遇。“亲人被人杀害,凶手被警方及时抓捕。当时我们还想亲人的死有说法了,然而凶手被抓后两三天就死了。随后,警方赔偿了凶手18万元。可是,我们亲人的死亡至今未得到分文赔偿,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杀人犯猝死公安局获得赔偿,为什么刑事案件中死难者家属却无人问津呢?下面连线法律学者郝劲松。

  主持人:杀人犯猝死公安局为何能获得赔偿?

  郝劲松:这个案件中我们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曹希臣是因涉嫌杀人被曲周县公安局抓捕归案,据说曹希臣是在上厕所的过程中突然死亡,经过尸检,据说犯罪嫌疑人是心脏病发作死亡。这种死亡原因也非常可疑,早不出事晚不出事,偏偏上厕所的时候就心脏病发病死亡了,这让我想起昆明看守所李桥明的“躲猫猫”死亡案。检察机关应该对曹希臣非正常死亡迅速立案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曹希臣的死亡是不是警方造成的,警察有没有殴打、体罚、刑讯逼供,应当详细的检查尸体,看有没有明显的外伤。

  由于他死在警方监控期间,为此曲周县公安局在犯罪嫌疑人死后赔偿了其家属18万元。如果曹希臣没有被殴打,没有被刑讯逼供,真的是心脏病突发死亡,警方又及时履行了救治义务,那么警方是没有赔偿责任的。警方这次赔款18万的行为本身也非常可疑。

  主持人:杀人犯猝死公安局,刑事案件中死难者家属是否也应该获得赔偿?从国家层面有哪些救济措施?

  郝劲松:刑事案件中死难者家属是应该获得赔偿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加害方无钱可执行,或者刑事案件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那么有些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加害方如果在宣判之前若想获得减刑,是会考虑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但是刑事部门判决之后,愿意赔偿的可能性就基本上是零了。

  我国今后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应当抓紧确立补偿原则,对一些明显的侵害行为,司法机关可采取措施,强令犯罪嫌疑人先行给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赔偿,以解受害人的燃眉之急。假如加害人真的没钱,政府就应当承担起必要的救助责任,成立专门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基金,由国家为受害人提供基金救济措施。

  我国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无奈的境地,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这项制度早在二战以后就在新西兰和欧美国家建立。比如日本专门成立了国家赔偿委员会,设立了犯罪被害者给付基金支付办法,而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政府拨款或慈善募捐等形式设立一项基金,对暴力犯罪受害人进行救济,由国家替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相应的补偿。既要受害人切切实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尊严。

  在中国刑事案件中,91%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能得到部分赔偿的只有9%,所以中国应该及时制定一部受害人保护法,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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