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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酒店不拜财神拜清官案终审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08:35
  广西新闻网桂林讯 一度炒得沸沸扬扬的“阳朔一尺水事件”近日有了新进展。日前,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阳朔县政府“不同意一尺水公司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按产权式酒店开展业务”的决定。

  “阳朔一尺水事件”是因酒店开发土地问题引发的企业告政府行政诉讼案。

  2006年10月,阳朔县人民政府挂牌出让位于阳朔县城叠翠路的1.1万平方米国有土地,该地块规划用途为酒店综合用地,出让年限50年。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闻讯报名参拍,并于当年12月5日以3000万元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着手建设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

  2008年4月2日,阳朔一尺水国际大酒店基本完工,一尺水公司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批准酒店项目按产权式酒店开展业务。阳朔县政府否决了该申请,并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批复。

  一尺水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阳朔县政府的批复。同年12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阳朔县政府批复”的判决。一尺水公司于当年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后,在等待裁决期间,为表达不满,一尺水公司在酒店设置了包公、狄仁杰、现代法官神坛,让员工每日参拜。此事被网络曝光,迅速引来国内外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一时被传得沸沸扬扬。

  在社会普遍关注之下,2009年11月中旬,广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高院审理认为,一尺水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别与阳朔县土地储备交易所、阳朔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确认书与合同书中均已明确约定,该宗土地“规划用途为酒店综合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据此,广西高院认定阳朔县政府作出的相关批复是有依据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郑利平)

  作者:郑利平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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