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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管局:将延长驾驶人身体检查间隔期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16:14
  中新网12月17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2月7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推出了数项便民措施,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

  新规定推出了能让百姓感到便捷的四个变化:

  一、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二、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三、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四、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这些驾驶人大多以驾驶汽车为职业,驾驶资格涉及到生计问题,而且大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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