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肖淞(右)接受警方讯问。 |
取保候审决定书 |
同城报道: “杀人犯”肖淞走出看守所(图)
实习生 李学萍 曾莉
图/记 者 金振强
小伙子重庆自首:
我杀了人
今年2月18日上午11时,一名20来岁的小伙子来到《重庆晚报》,自称杀了人,要向警方自首。这个小伙子就是肖淞。
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派出所,肖淞交代:2007年7月31日凌晨3时,在江汉区的一家宾馆内,因女友小凤提出分手,他和女友发生争执。他当时吃了K粉和麻果,一怒之下用电线将女友杀死,后又分尸装入一箱子内抛尸长江。
逃亡以来,他觉得最对不起的就是母亲,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他向母亲写下忏悔信后自首。
2月22日清晨,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的民警将肖淞从重庆押解回汉,随后投入重兵进行调查。
随后,肖淞又供述称,他将尸体抛至老家利川的清江中。
肖淞生于1988年,案发时刚满19岁,其女友小凤年仅17岁。
肖淞10岁时父母离婚,他被判给父亲抚养,但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在武汉打工,他也在武汉读书。他曾在武汉第一商校读中专,后休学打工,做“DJ”,收入颇丰,同时也开始接触毒品。
母亲肖桃菊——
一定好好看着他
儿子从看守所中出来,肖桃菊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她已提前买好了车票,打算把儿子带到自己在外地打工的地方。
肖桃菊表示,一定好好看着肖淞,让其远离毒品。还打算让肖淞学门手艺,过一段稳定的生活。肖桃菊称,她会随时和办案单位保持联系,保证随叫随到,配合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几项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肖淞的供述,在新华路取水楼附近的一家招待所房间内,民警从床垫上提取了血迹。经DNA鉴定,该血迹系肖淞和其女友小凤(该血样与小凤母亲有亲缘关系)所留。
肖淞在接受讯问时,对案发起因有过描述:2007年7月30日中午12时,肖淞接到小凤电话,相约一起吸食麻果,后到了新华路的招待所。当晚,肖淞接到一女孩的短信,称自己怀孕了,引起小凤的不满,两人发生争吵,后又和好并吸食毒品。随后两人相约割脉自杀,然后又发生争吵。最后肖淞将小凤杀害后抛尸老家清江的“爱心桥”下。
在后来的一次供述中,肖淞否认杀了人。他说是当时小凤因割脉流血,加之吸食过量毒品昏迷。他发现小凤已经死亡,自己因害怕而抛尸。
因肖淞前后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根据肖淞母亲的申请,今年6月,有关部门为肖淞作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肖淞没有精神病,属于“完全责任能力”。
本案的关键是小凤的尸源及作案工具。为查找尸源,警方将肖淞带至利川,打捞小凤的尸体。警方还特意邀请了一支专业打捞队伍携带尖端仪器和装备同赴利川,但一直没有找到尸源。
黄传宏是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也是江汉区人大代表。今年2月,看到本报报道后,他表示愿意免费为肖淞及肖桃菊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肖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黄传宏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肖淞。
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黄传宏认为,血迹鉴定和肖淞的本人供述不能证明其犯故意杀人罪。案发现场无人目击,证据间没有形成“锁链”,床垫上的血迹也不能证明是肖淞故意杀人留下的,因为两人曾相约自杀。即使肖淞作过有罪供述,也不能证明其犯罪事实。
昨日上午,在黄传宏和肖桃菊的协助下,肖淞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离开了看守所。
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黄传宏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肖淞仍需“随传随到”。警方进一步侦查中,若搜集到新的证据,这种强制措施将会变更。肖桃菊作为担保人,同样负有责任,要确保肖淞不能脱离警方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