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破冰“霸王条款” 还是刺激炒房?
来源:
沈阳日报
2009年12月18日07:03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日前获得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尽管新条例尚未公布实施,但是,其中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地方立法“破冰”
打破开发商强势?
我国于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前期物业和选聘物业阶段,都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比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许凤琴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作为两个市场主体,属于契约合同关系。但在前期物业阶段,物业公司在协议中处于主导地位,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双方经常发生合同纠纷。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协议内容,维护业主利益。石家庄立法规定“空置房缴20%物业费”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补充,也是地方立法的一次破冰行动。
空置房缴物业费比例低
影响物业公司运营?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中,引起争议最大的是“20%”的比例问题。
有关部门表示,“20%”比例是参照空置房的暖气收费标准制订的。对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甄玉波认为,供暖与物业服务二者的商品性质、成本构成都没有可比性。业主作为采暖户,其专有性强;作为物业服务对象,除专有性外,还具有共有性。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刘明介绍说,一些位置较远的第二居所和别墅小区常年入住率不到30%,即使是市区内新建小区3年内入住率都不超过60%。“如果按照20%比例执行,很多物业公司将无法经营,甚至没有公司敢从开发商手中接盘,最终损害的是业主利益。”
“空置房缴20%物业费”
能否刺激投机炒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形成空置房的原因很多,其结构成分也很复杂。但有相当一部分空置房是投机炒房的结果,一个人一口气全款买下几套、十几套房子在各地都不少见。
针对社会上的议论,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许凤琴认为:“空置房缴20%物业费与投机炒房没有必然联系,炒房受税收政策影响最大,减少一部分物业费对炒房者刺激不大。”
(据新华社石家庄12月17日电/记者王民、任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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