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图片来源:新华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36分报道,昨天,云南省高院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持枪杀人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将一审的死刑,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
吉忠春是蒙自县公安民警,今年2月13日醉酒驾车后,因为倒车琐事与潘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云南省高院改判吉忠春死缓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审理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经报案,选择了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他也没有拒捕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另外,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这个判决,仍然引起了社会争议。杀人后留守等待,主动自述案情,是否能算投案自首?连线法律学者郝劲松先生。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改判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吉忠春有自动投案和自首情节,您怎么看?
郝劲松:我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吉忠春投案包括自首这个结论是非常荒谬的,是错误的一种认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掘,虽被发掘尚未被询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请注意,投案这两个字,投案是一个行为也就是一个动作,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做出的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做报案情况或者听后处理。
案发过程中,吉忠春没有打过任何电话报警,也没有去公安机关自首,本身没有任何投案动机,也没有作出任何投案行为,他只是开枪以后吓的摊倒在地,最后被警察抓获。我认为首先投案认定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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